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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2014年10月29日 阅读次数:

延边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教育部高教〔2000〕9号文《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原则

 

第一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发展规划,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配套、发展特色以及学科建设与教学、科研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  为保证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有效使用和规范管理,必须配备相应层次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员要相对稳定。

第三条  要发扬勤俭办事业的精神,凡工作量不大,能通过协作解决的,一般不予购置,凡国内产品技术指标满足要求的,不进口国外产品。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积极开展有偿服务,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

 

第二章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界定

 

第四条  单价人民币十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  单台(件)价格不足人民币十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配套使用,整套价格超过人民币十万元(含十万元)的仪器设备。国家教育部指定的二十三种仪器设备(见附件)。单价不足人民币十万元,但有关部委明确规定的属精密、稀缺的贵重仪器设备。

 

第三章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计划管理

 

第六条  学校根据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位点建设等事业发展需要,制定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配备方案。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前,要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填写《延边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申购可行性论证报告》,没有论证报告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不予受理。

第七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审批程序:申购单位提出申请,并认真填写《延边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申购可行性论证报告》,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报主管校长审批。需进口仪器设备的,要填写《延边大学进口设备(图书)减免税申请表》,按要求报送采购办,由采购办统一办理采购订货手续。

第八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动,如需变动,必须提出报告,经主管校长批准。

第九条  订货合同签订后,申购单位应根据仪器设备的要求,做好安装操作、维护以及管理人员的培训等项准备工作,确保仪器设备及时安装、调试、验收。

 

第四章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

 

第十条  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会同申购单位对购进贵重仪器设备进行验收。验收小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项目建设单位、有关专家、供应商及使用单位教师、工程技术和实验技术人员组成,共同验收,验收报告统一归档。

第十一条  验收小组应事先做好接机的准备工作,包括设计验收方案,阅读消化有关技术资料,准备好场地、环境、辅助设备、专用工具等。仪器设备到货后,首先要及时进行实物外观验收,包括包装、实物表面有无破损、锈蚀、受潮等。如果存在上述问题应立即拍照(录相)留据,然后根据合同和装箱单清点数量。安装、调试中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及产品出厂的技术指标,逐项验收仪器设备功能,并注意考核仪器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  验收过程中发现仪器设备有损坏、附件短缺、技术资料不全、精度性能指标不符要求时,应由采购办及时办理退、赔、换、补等手续。进口仪器设备应在索赔期(一般货物到港之日起计算三个月内),由采购办会同商检部门共同核准后,请商检部门出具证明办理索赔手续。

第十三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设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必须工作认真,责任感强,对所管仪器设备应熟悉其结构、性能,精通操作,并能够承担一般保养维修、技术培训及开发应用等任务。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调动时,要做好接替人员的培训和交接工作。要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工作态度、业务水平、贡献大小的岗位考核,其考核成绩作为岗位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要建立完整的仪器设备技术档案。技术档案的原本存校档案馆,副本由使用单位存用。技术档案包括:《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采购工作记录、订货合同、随机全部原始资料(合格证、装箱单、使用说明书、资料、图纸等);安装、调试、验收记录;操作规程、保养维修、故障排除、事故处理记录等技术资料;报价查询资料及与厂商来往函件;仪器设备使用、运行记录,使用过程中形成的技术资料,如零部件改进图纸、定期校验的技术证明、技术鉴定、报废、报损及拆改审批文件等。

第十五条  要定期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修复,确保正常运转。

第十六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擅自拆改或解体使用,确因开发新功能、研制新产品或特殊需要而必须改造时,应严格按照仪器设备精密、贵重程度和管理权限,经论证后提出报告,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应由专门人员进行。

第十八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应及时向仪器设备主管部门报告,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分析、查明原因,按照《延边大学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处理。

 

第五章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各有关单位应积极培训能独立操作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加强管理。

第二十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要积极开展校内、校外和跨部门的咨询、培训、分析、测试等服务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

第二十一条  对闲置不用或长期使用率很低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无论何种经费购置,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有权提出调拨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及时调拨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及时维修,学校或各项目单位应设置专项维护运行经费,对使用率高及发挥效益好的仪器设备,优先安排维修经费。

第二十三条  因技术落后、损坏、维护运行费用过高而没有修复使用价值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及时报废处理,收回残值。报废、报损要严格控制,应由仪器设备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认真进行技术鉴定和经济评价,写出鉴定报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因长期使用自然磨损或由于事故原因造成技术性能、精度指标明显下降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申请降级使用,作为一般设备对待。

第二十五条  建立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管理数据统计制度。仪器设备管理、使用部门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有关数据软盘和统计报表。

 

第六章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的考核

 

第二十六条  考核的内容。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实行综合效益指标考核。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仪器使用的有效机时数;科研成果效益;接受科研任务;人才培养效益;现有功能利用率;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完好率;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考核的办法。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的考核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进行。考核的办法是:年终由院系及中心按照规定的考核标准,自行检查和考核,然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有关单位,对各院系及中心上报的考核结果进行复查、抽查。

第二十八条  奖惩制度。在大型精密仪器的购置、调试验收、运行、维护、技术开发、协作共用、培训人员、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学校将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对于使用效益不高、管理混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批评,限期拿出整改办法,强化管理措施。对于长期不发挥效益的仪器,要追究所属单位领导的责任。对于工作中失职或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及技术负责人和管理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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