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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外籍人员突发事件管理办法
2020年07月10日 阅读次数:

延边大学外籍人员突发事件管理办法


为建立健全外籍人员在我校发生突发事件时的应急管理机制,切实保障外籍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外国专家在华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适应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外籍人员(包含外籍教师和国际学生)在我校工作、学习期间发生突发事件时的应对准备及应急处理工作。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人员发生突发事件时,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突发事件重点及防范范围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在我校工作或学习的外籍人员(包含外籍教师和国际学生),遇到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主要包括:

1.政治、宗教及其他外交事件:由于敏感的政治、宗教、历史等问题以及我国与外籍人员所在国当前的外交与时局问题所引发或可能引发的重大事件。

2.人身意外伤亡事件:指由于各类自然灾害、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主租赁房屋发生事故等造成的外籍人员人身伤亡事件以及外籍人员自杀身亡事件等。

3.医疗卫生事件:指外籍人员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发生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其他严重影响外籍人员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经济安全事件:指技术秘密泄露、知识产权纠纷、个人财务丢失及失窃等事件。

5.因利益纠纷等引发的外籍人员群体性事件。

6.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三条 工作原则

1.“外事无小事”原则。即时刻保持外事的敏感性,本着对国家和学校的利益与声誉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所有外事事件的潜在影响和后果,最大限度地进行预防、保密、事态与现场控制及预处理工作。

2.以人为本原则。即最大程度地保障我校外籍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3.属地管理原则。即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及时上报当地有关部门。

4.逐级报告原则。即凡遇发生外籍人员突发事件,必须按照应急预案及时进行逐级和归口报告,在未得到授权的情况下不对外界发表任何消息与评论。

5.外事归口管理与协作处理原则。即由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协调校内各相关部门,共同维护外籍人员的日常安全稳定,做好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第四条 组织管理

1.外籍人员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延边大学外籍人员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如下:

 长:千海兰  校党委书记

 雄  校党委副书记、校长

副组长:林哲浩  副校长

 员:金永灿  学校办公室主任兼督查室主任

            陈艳玲  党委宣传部部长兼教师工作部部长

            王洪国  党委统战部部长

              泽  党委学生工作部部长、学生处处长兼研究生工作部部长

林贞花  教务处处长

金元峰  研究生院院长

郑光日  人力资源管理处处长

崔龙杰  计划财务处处长

朴明吉  安全保卫处处长

尹哲文  后勤保障处处长

王军有  法律顾问室顾问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际交流合作处,办公室主任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处长兼任。

2.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及我校有关安全稳定与突发事件管理工作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外籍人员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处理和应急管理工作,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应急处理工作。

3.组织与协调

突发事件发生后,延边大学外籍人员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所有的外籍人员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协调指挥。各成员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依责做好外籍人员突发事件的相应处置工作。

第五条 应急响应

(一)突发事件报告人及应急处理责任人

第一发现人或知情人为第一报告人,国际合作处负责人为第二报告人,学校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为外籍人员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第一责任人,国际交流合作处、安全保卫处、后勤保障处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均为外籍人员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第二责任人。

凡遇外籍人员发生突发事件,第一发现人或者知情人应第一时间报告国际交流合作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报告,并按照事件类型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再由学校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对于突发事件中涉及的外籍人员的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二)报告方式

外籍人员突发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外籍人员突发事件的类型、时间、地点、人员数量与伤亡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等初步情况。初报一般由事件的发现人或知情人直接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报告。

续报通过书面报告的形式,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等详细情况。

所有续报和处理结果均由学校统一向上级相关部门上报。

(三)应急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突发事件发生地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根据突发事件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1.政治、宗教与外交事件处置

1)由于敏感的政治、宗教、历史问题而引发的外籍人员冲突事件,第一发现人和知情人要及时报告国际交流合作处和安全保卫处,同时对冲突双方进行适当劝解以控制局面。

2)国际交流合作处及时报告主管校领导,同时立即派人抵达事故现场,相关部门应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调查工作,尽量在求同存异的原则下平息冲突。

3)在冲突有可能进一步扩大的情况下,学校要依序向当地和省级相关部门汇报,尽快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进展情况和处置结果。

4)暂时无法平息且影响重大的政治、宗教与外交突发事件,公安、外事部门应及时与受伤(害)人员所在国驻华使馆联系、通报情况并进行交涉。

2.人身意外伤亡事件的处置

1)外籍人员在校内突发疾病或出现意外人身伤害事故,第一发现人或知情人应立即通知国际交流合作处和安全保卫处,并立即拨打120、110、119等电话请求支援,并尽量为受伤(害)人员提供力所能及的先期处置措施,如止血,断电,灭火,护卫伤者等。外籍人员在校外突发疾病或出现意外人身伤害事故,国际交流合作处工作人员在得到消息后应快速赶往现场,帮助外籍人员尽快入院就医。国际交流合作处应第一时间将事态进展情况及时上报主管校领导和当地有关部门,并按照延边大学外籍人员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2)如外籍人员失踪,第一发现人或者知情人应24小时内上报至国际交流合作处,超过24小时后国际交流合作处按程序上报至主管校领导、党办(校办)、安全保卫处和市公安局。并由学校统一上报相关部门,并按规定通知外籍人员所在国大使馆(领事馆)和家属。

3)因突发事件而死亡的外国人尸体移运出境前,须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申报,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有关规定,实施检验检疫,并按照国际惯例进行善后处理。

3.医疗卫生事件的处置

1)事件发现人第一时间立即报告国际交流合作处,并拨打急救电话120,同时尽量对受伤(害)人员给予力所能及的救助。

2)国际交流合作处应协助受伤的外籍人员就诊并办理相关治疗手续。情况严重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及时协助办理转院治疗手续。

3)国际交流合作处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并先行垫付诊疗所需费用,待情况稳定或事情处理有了阶段性的结果后按照相关规定由保险公司或其他责任人支付相关费用及已垫付的费用。

4)国际交流合作处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严重的,有关部门应迅速派人到场,研究对策,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处理。

5)外籍人员被诊断为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性疾病时,医疗机构应及时启动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制度,并按规定采取相应的医学隔离措施;外籍人员被诊断为疑似食物中毒时,医疗机构应及时启动食物中毒报告制度,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6)外籍人员被诊断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和禁止入境的传染病时,医疗机构除了及时启动传染病疫情信息通报制度外,还应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告。

4.涉及治安事件的处置

1)国际交流合作处的负责人要在得知消息后派人于第一时间抵达事发现场,制止或控制事态发展,解决平息事端。若不能控制事态,应立即通知安全保卫处,并报告当地派出所和公安部门请求支援。

2)外籍人员发生受伤等情况的,国际交流合作处应协助公安部门和医疗部门及时将其送往附近的医疗机构。

3)国际交流合作处积极配合公安部门的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公安部门妥善处置。

5.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

对涉及经济安全的重大外籍人员突发事件,国际交流合作处应按规定及时向学校和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置。

第六条 信息通报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新闻发布的相关规定,国际交流合作处统一负责外籍人员突发事件,并会同党委宣传部应急处理信息的对外发布工作。

未经延边大学外籍人员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外籍人员突发事件及应急处理信息(公安机关新闻发言人经授权对外发布的信息除外)。

第七条 保障措施

1.落实责任,健全制度

外籍人员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必须重视其在校工作期间的政治、安全、健康、知识产权等方面问题,并切实担负起责任。国际交流合作处要不断商讨与完善外籍人员相关工作的管理制度,与安全保卫处、后勤保障处等部门保持经常性的协调,并严格执行。

2.强化应急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所有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和应急管理的宣传教育,及时通报各类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地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工作人员业务技能培训。要积极向外籍人员宣传国家应急管理相关政策、法律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常识,提高外籍人员的安全和防范意识。

3.保证渠道畅通,快速反应

相关部门要公布本部门的办公电话和应急联系方式,相关部门的领导和当值人员保持手机全天候24小时开机,保证外籍人员出现突发事件时,各有关部门的联系渠道畅通,并能够做出快速反应。

后勤保障处要建立健全外国专家公寓和留学生公寓的消防、监控设施,合理安排值班(尤其是夜班),严格执行值班与来客登记制度,以保证出现意外情况时有据可查,切实保障外籍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 责任追究

对于在外籍人员安全稳定工作中领导不力、责任和措施不到位,或在外籍人员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发生不按规定报告和通报外籍人员突发事件情况的,或拒不执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工作、不服从命令和指挥等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相关规定追究责任,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对有关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执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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