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外籍专家、外籍教师薪酬管理办法
为规范外籍专家、外籍教师(以下简称外教)的薪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和《延边大学外籍专家、外籍教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应于受聘于我校的常规外教,包括语言类外教和专业类外教。非常规外教,如各种人才项目引进的高端专家、科研专家、短期学分项目外教、短期培训项目专家,其薪酬则根据双方签署的项目协议书或者聘用合同书为准。合作院校、合作机构派遣的访问学者或者交流人员,其薪酬由聘用单位自筹解决,其中,生活费的标准可参考上一年度延边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薪酬是指外教在学校工作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每年外教的薪酬=(月基本工资+校龄工资)*12个月+福利+奖励。
第三条 月基本工资按如下标准发放:
按学历 |
按职称 |
学士 |
7000 |
讲师或高级讲师 |
8000 |
硕士 |
8000 |
助理教授、副教授 |
9000 |
博士 |
9000 |
教授 |
10000 |
注:①外教收入为税前收入,外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方式为按相关规定由学校代扣。
②如受聘人同时满足两个条件,采取就高的原则执行。
第四条 校龄工资
校龄工资=工作年限*200元。校龄工资的计算方法:学校根据外教来校工作时间确定校龄工资,在其当年来校工作时间满1年且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增加1级校龄工资,从第2个聘期起并入基础工资执行,校龄工资年级为200元。
第五条 福利
外籍教师的福利费发放标准参考延边大学教职工福利费发放标准执行。
第六条 超课时费
外教每周课时量不得低于12课时,不得超过16课时。
第七条 外教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扣发基础工资直至停发:
(一)未完成约定的工作量;
(二)工作出现重大失误;
(三)评估考核不合格;
(四)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五)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未完全履行岗位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学校可以根据境内外同等教师的工资水平、物价变化等情况,确定合理的外教薪酬变化幅度,及时调整外教的薪酬标准,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报请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 学校为外教免费提供校园内的住宿,住宿期间产生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等费用由学校承担。学校不鼓励在外租住房屋,确因需要在外租住房屋的由外教提出申请,费用及安全自行负责。
第十条 外教享有交通补助,补助金额原则上按照学校到国外居住城市公里数分类:往返直线距离5000公里(含5000公里)补助6000元/年;往返直线距离5000公里以上10000公里以下(含10000公里)补助8000元/年;往返直线距离10000公里以上补助10000元/年。在校工作不足一年的外教将不享受交通补助。
第十一条 外教在受聘期间,由学校按规定为其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短期外教应在来华前自行购买境外医疗保险。
第十二条 对学校建设急需和紧缺的其他外籍人员,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岗位要求、急需或紧缺程度、受聘者的自理能力及市场薪资水平,通过协议工资、年薪制、特殊岗位补助等“一事一议”的形式报请学校审批确定薪酬标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薪酬均采用人民币计量。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开始施行。此前的《延边大学外籍专家、外籍教师工资标准及相关待遇规定》(延大校发〔2016〕77号)将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