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财务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推进财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预算经费、专项经费、科研经费、营收经费、基本建设及后勤保障经费等的财务报销。
第三条 学校经费审批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审批人对职权范围内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 审批人因特殊情况必须授权他人行使经费使用审批权的,应出具书面委托授权书,报财务处备案。
第五条 部门经费审批人一般为各部门行政负责人,如授权人或审批人发生变更,须及时书面报财务处备案;项目经费的审批人为项目负责人。
第二章 票据管理
第六条 原始凭证须真实、合法,且要素完备。不得伪造、变造、涂改、挖补;不得虚构业务、虚开发票。
第七条 填写“延边大学经费报销单”时,须填报销部门名称、项目名称、报销日期、摘要、金额、附件张数等内容,由报销人签名,并按经费审批权限经有关领导签字批准。
第八条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发票必须有国家税务机关监制章及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收据必须有财政部门票据监制章及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
第九条 发票(收据)抬头应为“延边大学”,各要素(如:日期、内容、数量、单价、开票人等)必须齐全,不得缺项(定额发票、公交车票、地铁票、磁悬浮票、出租车票、通讯充值票除外,但要求整张完整)。发票总计金额须和各项累计金额相符。发票(收据)金额的大小写金额必须正确且相符。
第十条 当年1月1日至结账日前的票据在当年内报销,当年结账日后的票据在次年3月底前报销。
第十一条 发票报销须“一事一票”原则,电子发票不能重复报销。
第十二条 发票真伪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确认。
第十三条 票据注明“限用于内部结算、捐赠和代办费收入”等类似字样的内部往来收据不予报销。使用消费卡(含购物卡、公交卡)开具的发票或发票上注明“仅限个人使用”的发票不予报销。
第三章 结算方式
第十四条 各类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支付方式一般采用公务卡支付或银行对公转账方式。
第十五条 公务卡刷卡结算报销时须附pos消费单,手机绑定公务卡结算须附支付页面截图。银行对公转账需提供对方单位户名、银行账号、金额等信息。收款单位名称原则上应与开具发票单位名称一致。
第十六条 现金结算仅限于无法通过刷卡或线上支付,如购买农副产品等与个人交易的特殊情况,报销时需提供税务局代开发票且附加现金结算说明。
第十七条 国(境)外发票,汇率按实际交易日中国银行官方网站外汇牌价(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后结算,货币兑换损益风险由经办人自行控制。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原始凭证必须使用原件,一般不能使用复印件。引进人才购置个人住房的发票例外,但复印件必须加盖发票提供者公章或提供公证处公证书,且附学校相关合同或文件复印件。
第十九条 报销日常公用经费中的国内差旅费,按照《延边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二十条 报销会议费,按照《延边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报销复印费,须附开票单位出具的复印或装订清单及复印物的佐证材料。单笔开支或多张发票连号超过10000元的,须附有效书面合同或协议。
第二十二条 报销图书资料费,须附图书资料销售单位开具的购书清单;通过网络购书的,须附出库送货单或购书订单,购买多本或多套相同书籍时应提供情况说明。
第二十三条 报销专项经费中的培训费,须附培训通知或培训情况说明;培训费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报销按照《延边大学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报销专项经费中的咨询费,由咨询服务提供单位开具咨询发票,须附相关合同或情况说明。用于课题结项时发生的相关咨询费,以劳务费形式计税后发放给个人,附提供咨询的人员信息、咨询方向、咨询方式、咨询时长、发放金额标准等情况说明。
第二十五条 报销专项经费中的开放性课题费,须附本校与校外单位合作研究书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须有双方单位公章及经办人签名,如系复印件,须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由经办人签名。报销时所附的情况说明须有报销部门公章及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签名。
第二十六条 使用日常公用经费中的办公费及实验实习费、学生活动奖品费等进行采购,须通过国有资产管理处或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报销实验实习材料费须附学生签收单。
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支出,须按照收费立项(调整)审批表确定的预算范围开支。
第二十八条 购置专用设备支出,须有国有资产管理处购买、登记固定资产入出库等手续。凡是涉及政府采购的设备(如: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交换机、照相机等)不得自行采购,必须通过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九条 对个人薪资补助类的发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1.在职教职工各类薪资的发放和学生奖学金、生活补贴等个人补贴,必须通过网银系统批量办理,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2.专家咨询费等各类劳务费的发放,须填写《延边大学个人收入申报表》(计划财务处网站“表格下载中心”下载),校外人员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所发生的个人所得税由计划财务处代扣代缴。
3.凡属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教职工参加学校正常的工作会议、科研经费中项目负责人及在职项目成员、履行机构职能的各类校级非常设机构成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第三十条 公务接待经费报销,按照《关于印发延边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暂行规定的通知》(延大校发[2014]116号)执行。公务接待结算“一事一结”,每批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按规定及时结算。
第三十一条 公务借款是学校部门的在职教职工,因业务需要发生的往来款项。公务借款本着公务急需和严格控制的原则管理,具体要求按照《延边大学公务借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对于实际报销中存在的合理性疑问,财务人员可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合同、清单、签到表、签收表等相关支持性附件。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延边大学财务报销基本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