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公务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学校公务借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安全,压缩往来款项,规范教职工公务借款行为,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资金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教财〔2004〕3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公务借款是指校内各部门教职工因公务需要,临时从学校计划财务处暂时借支或预付给校外相关单位或个人的各种业务款项,一般包括因公预借的外地培训费,预付外单位有关业务费用,购置材料物品、仪器设备的预付款,以及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其他暂付款等。
第三条 公务借款实行“一事一借、专款专用,前账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
第四条 各部门需对公务借款行为严格控制,确须发生公务借款要严格控制借款额度。并由计划财务处按照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审批和办理。
第五条 公务借款的借款人应是我校所属各部门或项目与借款业务相关的在编在岗教职工,研究生、本专科学生、非学校正式教职工不予借款,不办理个人因私借款或为个人垫付款项(公费医疗借款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公务借款办理
第六条 办理公务借款,须详细填写借款单内容,列明借款部门、用途、金额、经费来源、负责人、经办人、联系电话及冲账日期。借款一律采用转账方式,在办理转账付款时,须准确填写收款单位名称、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等信息。借款用途除了向国外单位或外籍人员付款的特殊情况外,不得向经办人或其他个人转账,一律需向开具发票的对方单位转账。
第七条 因公预借的外地培训费,必须在借款单上注明事由、起止时间、地点、人数。收款单位必须是会务组或会务组委托的培训机构,借款不得向个人转账。
第八条 非常规资金支付业务(如借出款、为外单位垫款、超预算付款等),由部门书面申请提交学校集体讨论决策。计划财务处根据学校会议纪要或决定办理相关资金业务。
第三章 公务借款报销
第九条 借款人在取得原始凭证(发票等)后,应及时到计划财务处报销,冲销借款。
第十条 职工差因公培训借款,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账结算手续。
第十一条 用于预付费用的借款,借款人应在付款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凭合法有效的原始票据,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结算手续。
第十二条 购置大型设备,应在设备到货10个工作日内,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结算手续。
第十三条 对于当年必须使用完毕的财政专项借款,当年内必须办理报销手续,冲销借款。对于未能冲销的借款,导致被上级财政部门收回的,由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负责。
第十四条 确因特殊原因,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理完核销手续的,借款人应在到期前一周内,向计划财务处提出书面说明,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报计划财务处同意后,适当予以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第四章 公务借款责任
第十五条 公务借款人为借款责任人。借款经办人代理借款人办理借款业务必须出示借款人的授权委托证明。
第十六条 公务借款人切实担负起借款责任,认真填写借款信息并保证准确无误,部门负责人切实履行审核职责,因信息错误,导致学校资金流失造成损失的,借款人负直接责任,部门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凡有借款逾期未结清的,不得再申请借款。对于借款后长期不办理报账手续,无故长期占用学校资金,或借款挂账较多、时间较长的部门和教职工,计划财务处停受理该部门相关项目(负责人)后续公务借款。
第十八条 经多次催账后,借款人仍逾期不办理冲销借款手续的,计划财务处可暂时冻结借款项目资金,待结清借款后方可解冻。个人借款超过六个月以上,无法联系本人或经多次催账仍不办理冲销借款手续的,计划财务处将从工资中适当比例代扣往来,直至往来款全部核销。
第十九条 借款审批人对借款负有审批责任与连带经济责任。按照“谁借出、谁收回;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审批人督促借款人及时归还、冲账。对于违规或越权审批的借款,由审批人负责追回。因借款无法偿还造成损失的,由审批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十条 单位因决策或工作失误,造成款项借出后应追回而未及时追回的各类资金,审批人和借款人须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分清责任,并制定追款方案。对造成经济损失而无法追回的资金,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失职、渎职等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拟离职、退休的学校教职工,已借款项未经计划财务处确认归还或书面约定他人负责的,人力资源管理处等相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离职、退休前须到计划财务处结清借款,短期无法结清由接管人重新办理借款手续或书面约定他人负责报账。尚未清偿的借款,由原所在部门及借款批准人负责催办。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