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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2021年04月16日 阅读次数:

延边大学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明确学校各部门(学院)和各类人员在安全工作中的职责,推进学校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确保师生员工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促进教学、科研、生产的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系统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范围内从事下述各类活动的部门(学院)和个人。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实验、实训、实践、校园治安、交通、消防管理、网络维运、生产经营、医疗卫生、饮食服务、基本建设、修缮改造、水电气使用、危险品使用及特种设备使用维护等各类活动。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贯彻“关口前移、源头管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逐级负责、重在预防”“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安全工作原则。

第四条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风险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工作模式,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发生之前,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学校安全责任事故,全面提升学校安全工作水平。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学院)必须严格依照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安全工作条件,实行安全工作督查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确保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 监管责任和领导责任落实到位。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六条 学校每年年初与各部门(学院)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各部门(学院)应与其下属部门以及安全工作岗位责任人逐级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层层分解,压实安全责任。

第七条 全校各部门(学院)应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作为本部门(学院)以及各安全工作活动场所的安全工作管理员(联络员), 负责本部门(学院)以及相应安全工作活动场所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报告等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延边大学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检查。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保卫处,办公室主任由安全保卫处处长兼任,负责全校日常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管。

第三章 安全工作责任

第九条 校领导职责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安全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决策部署,领导全校安全工作;掌握全校安全工作的总体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把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学校党委、行政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学校党委书记每半年至少组织召开1次党委常委会,研究部署安全工作;每半年至少要带队督促、检查1次安全工作及党委常委会成员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实施情况;学校党委书记、校长要督促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领域的安全工作并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定期听取安全工作汇报,研究重点工作事项,为安全工作提供组织、财力、物力保证;指导督促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

(二)主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对学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主持学校安全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组织落实上级布置的安全工作任务,负责审定学校安全工作计划、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文件;负责部署并组织监督、检查学校安全工作;负责对全校各部门的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1次安委会会议,研究、分析安全形势,布置、督促、检查防范安全事故工作,按计划推进年度安全工作任务落实;每季度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工作。

(三)分管其他工作的校领导履行“一岗双责”,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做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督促所分管部门和联系学院落实安全工作职责;每季度至少向学校主要领导汇报1次分管部门(学院)的安全工作,至少组织召开1次分管部门(学院)安全会议,分析分管部门(学院)安全形势,推动分管业务落实学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第十条 职能部门负责人职责

(一)正职领导为本部门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实施对本部门内部的安全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1次安全会议,研究、分析安全形势,布置、督促、检查防范安全事故工作,按计划推进年度安全工作任务落实;每季度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工作。

(二)部门副职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监督管理职责。每季度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职责

(一)书记、院长(中心、基地、实验室等负责人)为本学院(部门)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学院(部门)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书记每半年至少组织召开1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安全工作;每半年至少要带队督促检查1次安全工作及党政联席会议成员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实施情况;书记、院长(中心、基地、实验室等负责人)要督促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定期听取安全工作汇报,研究重点工作事项。

(二)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领导履行安全工作组织管理职责,负责本学院(部门)安全工作监督管理。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1次安委会会议,研究、分析安全形势,布置、督促、检查防范安全事故工作,按计划推进年度安全工作任务落实;每季度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工作

(三)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领导严格履行“一岗双责”,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监督管理职责。每季度至少向学院主要领导汇报1次分管业务所涉及的安全工作,至少组织召开1次分管业务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分管业务安全形势,推动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教职工安全工作职责

(一)遵守国家、地方、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二)按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培训。

(三)熟悉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正确操作和维护仪器设备、设施。

(四)结合岗位实际,定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和报告。

(五)加强自我保护,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有义务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六)负责落实所带学生实验、实习、实训等环节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十三条 职能部门职责

(一)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研究生工作部是全校本(专)科生、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纪律教育、安全教育、日常管理的归口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学院本(专)科生、研究生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落实;负责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制订、修改和实施;负责指导督促住宿学生的日常安全管理。

(二)发展规划处是全校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的归口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建立健全学校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负责协调对全校网络信息系统的统筹管理;负责协调落实网络信息安全工作责任制;负责完善网络信息安全事件的应急管理。

(三)教务处是本(专)科生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践教学的归口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学院做好本(专)科生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践教学环节的安全管理。

(四)科学技术处是校直属科研平台及科研项目安全管理的归口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学校直属科研实验室做好安全管理,负责科研项目立项安全评估及提出安全保障措施。

(五)安全保卫处是全校治安、交通、消防工作的归口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校园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负责监督、检查、维护学校的物防、技防、消防等安全相关设施建设与使用;负责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等治安秩序;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并组织或参加安全事故及其灾害事故的调查工作;负责全校安全工作的归口监管。负责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并督促检查承办情况,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呈报学校安全工作的报告;组织、协调、配合全校性安全大检查;及时转达校内各单位报送学校的有关安全工作方面的报告、报表、简报、信息等。

(六)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全校实验室、危化品、实验室废物(液)、实验用特种设备的归口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学校各类实验室技术安全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实验室废物、放射性物质等安全管理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危险化学品购买、存储、使用、废弃处置等环节的制度落实及监督检查;负责实验设施设备(含实验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推进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

(七)后勤保障处是全校水电气、校舍、食品饮食、饮水及后勤服务保障类特种设备的归口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保障全校水、电、气等管道线路及设施设备(含消防用水、消防用电)的安全运行;负责办公楼、体育馆、俱乐部、公寓等校舍建筑安全;负责建立健全后勤保障类特种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食堂、超市、食品安全、饮用水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校园内经营商户食品安全监管;负责学生公寓区公共区域安全;负责落实校园工程建设各项安全措施,对施工单位安全负监督管理责任;负责落实后勤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规范各类后勤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八)延边大学附属医院是学校公共卫生监管、健康教育、传染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归口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院日常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医疗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负责精神麻醉药品安全;负责医疗设备、医疗废弃物的专业规范管理,防止医源性物理、化学、生物污染;负责学校公共卫生监管、健康教育、传染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九)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是全校售货机食品安全、校园公交车辆、校办企业及职责管理范围安全工作的归口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学校校园公交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并督促职责范围内各单位完善有关制度、组织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四条 教学(科研)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学校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落实学校安全工作任务,建立健全本学院(部门)安全管理制度,组织落实本学院(部门)安全工作,对本学院(部门)安全工作实施全面监督管理。

(二)在本学院(部门)各场所、各危险部位均应设立专(兼)职安全管理员岗,负责日常生产活动中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报告工作,健全台账制度。

(三)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存在隐患及时整改;及时向相关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报告本单位安全状况和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四)积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素质,确保本学院(部门)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五)保证本单位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落实特种设备、 危险设施的安全负责人;对新建设备设施,及时落实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六)制订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开展专项演练。

第十五条 其他未列部门、新设部门和机构的安全工作职责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相关职责执行。

(一)对本部门内部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组织落实职能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职责;

(三)按现有组织进行逐级安全监管和责任考核。

第十六条 凡因机构调整,其安全工作职责随调整后的职能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学校将各部门(学院)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管理与考核。

(一)安全管理

1.各教学科研部门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定期检查,同时不定期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强化源头治理;寒暑假、节庆日放假前,应组织进行全面深入的安全大检查;对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落实日检查制;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制表列出问题清单,建立台账,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时限和预案,并对本学院(部门)安全状况进行评估。

2.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个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定期检查,同时要根据职能范围内安全工作的特点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每次检查要制定检查计划,对职能范围内和本规定所列重点领域,全面检查各教学科研部门安全工作情况,每次检查后要将检查情况汇总、建立档案,形成专项检查报告和安全工作台帐,提交学校大安全大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根据检查情况,分析研究重点难点问题和整改方案,对未解决的隐患集中相关力量进行督促整改,力争发现一处、整改一处。对存在问题多、整改难度大的学院(部门)及时报告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

3.学校组织安全工作大检查,由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负责,每学期以及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前,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对各相关职能管理部门、重点教学科研部门、重点领域和重点岗位的安全工作情况检查。

4.学校组织不定期抽查,由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负责,每学期不定期对学院和部门的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5.学校进行重点督查,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负责对自查、检查和抽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定期、不定期和关键时点相结合,进行督查督办,督查具体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情况。

(二)考核

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安全保障机制、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与防范、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管理内容的落实情况及安全事故发生处置情况。由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进行考核。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八条 结合年度考核,分别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建立健全本部门(学院的安全工作管理体系、明确各级人员安全工作职责、安全措施保障有力、定期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年度考核。

(二)部门(学院)领导重视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制度,全员切实履行安全工作职责。

(三)部门(学院)全员日常安全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有落实、有检查、有总结,年度考核总分排名前列。

(四)在改善安全工作条件,防止伤亡事故、消除安全隐患危害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或者有重大贡献。

(五)在安全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取得科研成果、获得上级部门表彰;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及发现事故征兆,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避免事故发生,或在事故隐患处置、事故抢险救护中表现突出使学校和师生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有功部门(学院)或个人。

(六)考评期间,部门(学院)所属各类人员无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未发生安全事件和事故。

第十九条 学校部门(学院)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学院)安全工作及发生的安全事故,在职责范围内负有相应领导责任;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行为人为直接责任人。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将追究相关部门(学院)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责任时,视事故情节、事故后果、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条 对违反安全工作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视情节对相关部门(学院)进行检查、约谈、通报。

(一)未按要求制定本单位安全工作规章制度。

(二)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或未签订安全责任书。

(三)未履行安全教育培训职责的或不认真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四)未配备必要安全警示标识、安全防护设施及设备。

(五)未按规定储存、摆放易制毒化学品及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造成安全隐患。

(六)违反、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购买、运输、使用或处理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各类仪器设备等。

(七)违反、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安全制度及水电气、消防、防雷、日常安全规定。

(八)未对安全设施及相关仪器设备定期检修和维护。

(九)不服从、不配合学校、职能部门、本单位开展各类安全检查工作。

(十)接到口头或书面整改通知,拒不整改或不认真整改或未及时告知、组织、督促整改。

(十一)未根据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的,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安全隐患。

(十二)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隐瞒不报。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安全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应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检查、约谈,通报、行政、纪律处分。

(一)未经审批私自购买使用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

(二)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被盗或遗失,或发生上述情况不立即上报学校有关部门。

(三)由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原因,致使在本部门(学院)或本人负责的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事故,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一般财产损失,但未造成人员伤亡。

(四)对新、改、扩建项目没有上报学校相应安全监督归口管理部门,或没有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而造成安全隐患的部门(学院)和个人。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处分。

(一)日常管理中,认真贯彻执行安全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非因个人主观原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

(三)检举他人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安全隐患问题或安全事件、事故一年内出现二次及以上。

(二)针对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学校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后, 仍不按期整改。

(三)针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告知后,仍不整改。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权限

(一)校内各部门(学院)或师生个人发现有违反安全相关规定行为的,应及时向相关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学校报告。

(二)违反安全相关规定,需要在教学科研部门范围内作出检查,约谈,通报,由教学科研部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三)违反安全相关规定,需要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职能范围内作出检查,约谈,通报,由相关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研究决定。

(四)违反安全相关规定,需要在全校范围内作出检查,约谈,通报,由相关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事故调查处理组提出建议报学校大安全大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五)需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相关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事故调查处理组确定责任并提出处理建议后,报学校大安全大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核,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启动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管理处、工会、等职能部门按照对应的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程序

(一)发现违反安全相关规定的行为时,相关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事故调查处理组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认真做好调查笔录,相关部门(学院)及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并配合调查工作。

(二)在对责任人或部门(学院)做出责任追究决定之前,应告知其拟追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责任人或部门(学院)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三)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将责任追究决定书送达被追究人或被追究部门(学院)负责人。

(四)需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处分程序应按照学校教职工行政处分、大学生违纪处分、党纪处分、组织处理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由政府部门负责处理的事故按政府部门的处理意见执行。

第六章  应急处置预案与演练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八条 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根据归口管理职责,制订相应的专项应急处理措施或专项预案,报学校大安全大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按规定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十九条 各教学科研部门根据学校应急处置预案结合本部门(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学院)或针对重点岗位专项应急预案,并持续修订、完善,报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各教学科研部门结合本部门(学院)或重点岗位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学院)建立演练档案,记录演练实际情况,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管理工作。

第七章  教育培训

第三十二条 实行学校、部门(学院)、岗位三级安全教育。教职员工须经“三级安全教育”后方能上岗。

(一)学校新入职教职员工安全教育由人力资源处牵头组织安排,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开展教育。

(二)部门(职能范围)安全教育、岗位安全教育由各部门自行组织。

(三)新生消防安全教育第一课由安全保卫处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组织安排开展教育。

(四)年度、专项安全教育安全保卫处牵头,学校相关部门安排,地方公安、金融等部门参与。

第三十三条 部门(学院)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全员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尤其是要突出重点领域、重点岗位师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学院)要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参加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内容及效果。

第三十五条 部门(学院)有针对性地进行责任制管理培训,实现部门(学院)内部责任制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若有与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省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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