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吉林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通则》(DB22/T 2881-2018)、《推进校园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实施方案》(吉教安〔2018〕28号)、《关于全省教育系统加强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通知》(吉教安〔2017〕2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流程和工作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学院)及驻校其它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第二章 定 义
第四条 事故隐患
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五条 隐患排查
是指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技术人员、岗位教职工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单位的管理制度,采取一定的方式和方法,对照风险分级管控措施的有效落实情况,对本部门(学院)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的工作过程。
第六条 隐患治理
即隐患整改,消除或控制隐患的活动或过程。包括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职责分工明确整改责任,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实施监控治理和复查验收的全过程。
第七条 隐患信息
即隐患基本情况,包括隐患名称、位置、状态描述、可能导致后果及其严重程度、治理目标、治理措施、职责划分、治理期限等信息。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校、院(部、处)主要负责人工作职责
(一)对本部门(学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合理投入,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不力导致的人身及设备事故负责。
第九条 校、院(部、处)分管副职工作职责
(一)按分工具体组织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或参加安全生产检查;
(二)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进行登记,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和监控措施,并督促检查事故隐患治理监控工作;
(三)对分管领域发生的责任事故负责。
第十条 业务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一)对监管部门(学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结合日常管理、专项工作、安全检查等监督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三)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及时向主管校领导汇报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治理监控情况;
(四)对因监督不力,导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落实而造成的事故后果负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事故隐患整改部门(学院)工作职责
(一)负责所承担的事故隐患治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制定并落实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整改措施等工作,合理安排隐患治理所需资金投入;
(三)对因计划、组织不力,导致事故隐患治理工作落实不到位,而造成的事故后果负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专业(科室)工作职责
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严格落实本制度要求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认真开展各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
第四章 事故隐患排查内容及方式
第十三条 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要与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日常工作及专项行动相结合,采取自下而上检查,自上而下复查、抽查的方式进行。确保隐患排查不留死角,收到实效。
第十四条 各级人员应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理念。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断建立完善事故隐患识别、评估、防控和治理等全过程管理体系,促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十五条 事故隐患排查主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指示等情况;
(二)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系统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
(三)教学、科研、实验实训、生活等活动;
(四)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五)事故隐患排查档案、风险评估、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六)学校应急预案的制定情况,组织开展的安全培训、演练情况,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七)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等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八)国家、行业和上级部署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治理项目;
(九)为满足安全生产需要而进行的其他隐患排查项目。
第十六条 事故隐患排查主要方式
(一)学校大检查:根据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各部门(学院)开展自检自查,学校领导对重点部门(学院)开展专项检查;
(二)日检查:主要是各部门(学院)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科室)岗位人员按职责分工开展的日常监督检查、岗位巡查,或每周(月)例行开展的安全检查;
(三)专业检查:一般包括安全管理评估、专业监督检查(如电气安全检查、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化学危险品检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作业安全检查等);
(四)专项检查:一般包括针对特定时段、重点工作或某类事故开展的专项检查工作;
(五)根据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专项行动开展的临时性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 学校依据部门(学院)确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安全隐患排查表,明确各类风险归口管理部门(学院)、整改部门(学院)、各设备设施隐患排查范围、频次和要求,建立全员参与、全岗位覆盖、全过程衔接的闭环管理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对排查出的隐患要按照“五落实”(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及完成时限,落实防范措施和整改资金,确保隐患消除。
表6延边大学岗位安全隐患排查表
部门(学院): 检查时间:
风险点编号 |
风险点名称 |
风险 等级 |
风险归口管理部门(学院)及负责人 |
整改部门(学院)及责任人 |
隐患排查内容 |
整改措施 |
整改 时间 |
检查频次 |
岗位 |
专业 (科室) |
风险归口管理部门(学院) |
学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章 隐患治理
第十八条 隐患治理实行分级治理、分类实施的原则。应做到方法科学、资金到位、治理及时有效、责任到人、按时完成。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必须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治理前要研究制定防范措施,落实监控责任,防止隐患发展为事故。
第十九条 一般事故隐患,部门(学院)主要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要立即组织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部门(学院)无能力或不能单独完成整改的,要及时上报学校分管领导和风险归口管理部门,由学校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学院)统一制定整改措施计划落实整改和监管措施。
第二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由学校领导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 在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或暂时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使用部门(学院)应采取相应的防范管理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 隐患治理完成后,整改责任部门(学院)应根据隐患级别组织相关人员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实现闭环管理。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对治理情况进行复查评估。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学院)及其有关人员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经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视情节严重情况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给予行政及党务处理,并将作为学校年终考评的依据,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依照相应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延边大学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