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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场馆管理办法(试行)
2014年10月29日 阅读次数:

延边大学场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场馆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合理延长场馆使用年限,增强场馆管理工作透明度,提高服务水平,强化管理效能,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场馆是指学校明确规定应由场馆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的公共教室、艺术实践剧场、室内外体育场馆(场地)、会议室(含多功能学术报告厅、俱乐部)等公共空间(设施)。

第三条  场馆管理中心承担学校场馆管理的工作职能,负责场馆的日常使用管理、维修(维护)工作。

第四条  强化服务理念,简化服务程序,突出服务主体,提升服务水平。优先满足教学运行、学术活动、学科建设、艺术实践和专业训练使用场馆(场地)的需求。

(一)公共教室类。按照学校教学管理部门下达的教学计划,全面保证教学运行使用教室(场地、场所)。

(二)艺术实践剧场类。优先保证和满足艺术实践教学使用艺术教学空间(艺术剧场)的需求。

(三)室内外体育场馆类。优先保证和满足体育专业教学与运动训练使用室内外体育场馆(场地)的需求。

(四)会议室类(含多功能学术报告厅、俱乐部)。对利用率较高的会议室相对固定使用部门,保证优先使用。合理编制场馆使用计划,避免出现“撞车”现象。

第五条  创新场馆管理工作机制。利用校园网建立场馆使用申请平台,定期公布和更新场馆使用,及时通报场馆维修计划,提高场馆管理工作的透明度。

第六条  建立“优先保证教学运行、实践教学和体育专业训练、合理满足师生业余文体活动需求、适度对社会开放”的场馆工作机制。学校场馆对校内教学与体育训练、师生文体活动实行无偿开放。

第七条  按照市场化管理机制,对社会团体或人员使用场馆实行有偿服务。加强场馆有偿对外服务收费管理,履行收费许可审批程序,明确服务收费标准,规范收费程序。严格执行财务收支管理规定。

第八条  完善场馆日常运行经费保障机制。根据场馆管理中心人员编制、场馆面积、场馆类别及运行状况、内部设施配置等因素进行服务费核定,并按月拨付。服务费主要用于场馆管理中心的人员工资、日常办公经费与场馆日常维护等。学校将对外服务收取租赁费用的10%返还给场馆管理中心,用于员工双休日、法定假日等加班费用。

第九条  规范场馆维修立项审批程序。场馆管理中心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应根据场馆使用年限和运行状况,协调相关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论证,拟定场馆维修(或改建)工作计划,经批准立项、履行审批程序后,可由学校承担维修(或改建)费用。

第十条  加强场馆管理制度建设。规范工作程序,认真落实安全防火、环境卫生、设备(器材)管理等岗位职责,做好内部节能管理,加强安全监督检查,严禁违规使用电器设备,确保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  加强场馆对外服务管理,严肃工作纪律。

(一)未经学校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减免服务收费。如有违者,将向其个人追缴其擅自减免的费用;

(二)未经学校批准,场馆管理员不得私自接待社会团体及个人进入场馆。违者将追究相应的责任,并追缴费用;

(三)未经学校批准,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私自利用学校场馆(教室、场地)举办培训班,严禁私自对外出租、出借学校场馆(场地)。违者将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部分具有对外接待功能的会议室的日常保洁工作由场馆管理中心协调相关部门完成。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场馆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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