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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场馆对外租赁管理暂行规定
2014年10月29日 阅读次数:

延边大学场馆对外租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延边大学场馆管理办法(试行)》、《延边场馆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申请租用延边大学场馆(场地)的社会团体或人员均应签署遵守本规定的承诺书。凡拒绝签署承诺书者,场馆管理中心不得为其安排场馆(场地)。

第三条  为了归集场馆设施维护、维修资金,实现场馆可持续利用,依据市场化的原则,经物价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延边大学场馆对外提供服务时,实行有偿收费。

第四条  关于体育场馆(场地)对外开放时间的规定。

(一)室内外体育场馆(场地)仅限于双休日、寒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对校外社会团体或人员开放;

(二)出现恶劣天气现象或进行维修时,室外场馆(场地)一律不对外开放;

(三)进入冬季后,所有铺设有人工草坪的室外运动场一律不对外开放;

(四)春季至秋季,室外场馆开放时间为早5时至18时。

第五条  校外单位或人员租用学校场馆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与场馆管理中心进行联系,签署遵守《延边大学场馆管理暂行规定》的承诺书,持《延边大学场馆租用确认书》后,到校财务处交纳场馆(场地)租赁费用;

(二)持财务处出具的缴费凭据(三联单结算票据,财务处、场馆租赁使用单位、场馆管理中心各一份),到场馆中心核准租用场馆的位置、租用日期及起止时间;

(三)向场馆管理中心交纳场馆使用保证金,凡拒交保证金者,不得为其安排场馆;

(四)校外单位办理租用场馆缴费和退还保证金事项时,应在周一至周五的学校正常工作时间内办理;

(五)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租用者无法使用场馆时,场馆管理中心将无息退还其所缴各项费用。

第六条  所有社会团体或人员在使用延边大学场馆时,应遵守以下规定规定:

(一)严禁利用学校场馆(场地)从事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有损学校声誉、侵犯公众利益的活动;

(二)所有场馆(场地)内严禁吸烟、燃放烟花爆竹;

(三)举办参加人数众多的大型活动时,应向场馆中心、校保卫处提交应急工作预案;

(四)自觉服从场馆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 不得随意串馆串场,不得带领无关人员进入场馆,严格遵守器材使用要求,避免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五)如因活动主办方(或租用人)组织不力或处置不当而发生意外事故时,由租用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严禁机动车驶入室外运动场的塑胶跑道和场地;

(七)禁止穿高跟鞋和钉鞋的人员进入室内体育场馆;

(八)禁止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做好场馆使用后的垃圾清理工作;

(九)禁止在墙面、地面及设施表面随意刻画、涂写;

(十)禁止携带宠物进入场馆;

(十一)禁止攀越围栏、铁丝网、跳墙进入场地内;

(十二)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在场馆内悬挂和张贴商业性广告;

(十三)未经同意,不得随意移动场馆(场地)内的设备设施;

(十四)凡经核准使用场馆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活动项目或私自转让场馆,租用单位放弃或变更租用计划时,应提前三天通知场馆管理中心,否则,视其违约;

(十五)对占用场地超出核准时间者,场馆管理中心有权按照收费标准之两倍追加收费,并从保证金中先行扣除。若扣除保证金后,尚有差额,租用方应无条件补交;

(十六)凡需使用场馆(如体育馆、会议室、学术报告厅、俱乐部等)的多媒体备、灯光、音响、电子计分牌时,应与场馆管理中心进行协商,经双方同意后,由专人负责操作;

(十七)若租用单位造成场馆设施、设备损坏、丢弃垃圾等后果时,场馆管理中心有权将租赁保证金作为赔偿金进行扣留,对赔偿金额不足的部分将通过相应的方式进行追缴,必要时可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追索。

第七条  做好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强化安全防范意识,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禁下列违规行为:

(一)占用消防疏散通道;

(二)在举办教学、专业训练、比赛、集会等大型活动期间将安全出入口上锁;

(三)遮挡消防安全疏散通道标志;

(四)违章用火用电(如电气焊、使用电加热器);

(五)在场馆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六)擅自使用或加装大功率电器设备。

第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场馆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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