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关于改建、修缮、拆除、安装等
工程项目采购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改建、修缮、拆除、安装等工程项目采购的管理,规范采购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工期,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延边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集中采购
(一)采购范围:采购预算金额大于十万元(含)且小于伍十万元(门槛价)、未纳入省政府招标计划的项目实行学校集中采购。
(二)采购方式: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学校采购领导小组认可的采购方式以及省有关部门颁布或认可的适用于当时的采购方式。
(三)评标原则、依据及中标单位确定办法:评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以合理的价格、良好的质量、信誉及售后服务承诺为评标依据。采用综合评估法、最低投标价法、学校采购领导小组认可的采购办法以及省有关部门认可的其他办法确定中标单位。
1.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工程设计复杂,技术标准、质量要求高,施工难度大以及规定要求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采购项目;
2.最低投标价法:适用于工程技术比较简单明了的小型项目的采购;
3.其他:适用于当时实际情况。
(四)采购程序:由申报部门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计划和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协同申报部门做好具体实施方案。项目经审计部门审核后,由采购办公室实施采购、签订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参照合同负责进行具体实施,项目实施结束后,由负责实施的归口管理部门验收和结算送审。采购办公室按验收单和结算书以及正规发票向财务部门申请。
第三条 分散采购
采购预算金额小于十万元改建、修缮、拆除、安装等工程项目采购采用分散采购,由归口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第四条 附则
(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延边大学关于修缮、装饰、装修、拆除、改建、安装等工程项目采购规定》同时废止。
(二)本规定由学校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