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省、市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校内从事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适用于本办法(食品生产和食品经营以下统称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食品安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校党委常委委任的校级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办公室、保卫处、学生处、学校附属医院、后勤保障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保障处,办公室主任由后勤保障处处长兼任,副主任由主管食堂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工作人员由后勤保障处综合办公室、安全检查科、经营服务中心饮食部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第四条 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广泛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强化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使食品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二)研究制定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及驻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
(三)指导各有关部门及驻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执行本部门、本单位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四)听取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汇报。
(五)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奖惩。
(六)组织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 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落实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决议、决定。
(二)负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食品安全职责
(一)后勤保障处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和各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对学校食堂和驻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后勤保障处安全检查科负责对校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要督促其纠正,对履查不纠的要协助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负责学校引进社会力量开办的校内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经营服务中心饮食部负责对所辖食堂进行管理监督,协助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要根据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法规制定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及食品(含原料)的购进、保管、制作、出售等各环节管理办法和制度,并认真组织落实。
(二)学校附属医院承担食品安全事故监测工作,开展食品污染和食源性疾病监测。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要及时向校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报告有关疾病信息。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医疗应急救治。组织开展食品与健康宣传培训指导和促进食品经营者平衡营养搭配膳食。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的汇总和按规定程序上报工作。
(四)保卫处负责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及周边治安秩序的维护,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配合执法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的执法工作;负责对校内各种流动性经营活动的管理。
(五)学生处负责学生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学生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的学生思想工作;监督管理学生在校园内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食品安全规定
第七条 凡在校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遵守采购、贮存、加工、销售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安全并对其出售的食品、商品负安全责任。
(二)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以及特殊行业许可证件,做到合法经营。
(三)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要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要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学校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相关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要依法办理。
(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需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组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五)从事食品生产和食品经营的工作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和食品经营的工作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应建立健康档案。
(六)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采购人员在采购食品及原材料时,应按照规定查验产品是否符合相关卫生法规或标准要求,查验并索取营业执照、供货产品合格证明、检验报告等相关证照并开具购物凭证,同时做好必要的记录。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保管人员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应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检验记录和货物票据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八)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九)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制作加工销售过程中要严格检查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和销售。
(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须坚持食品留样制度。每批出售的食品每个品种必须留50克,放置到专用留样箱中保存48小时以上,以备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时进行化验,分析事故原因。
(十一)从事食品零售的单位和个人要如实记录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十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要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对餐具、饮具要按要求进行认真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
第四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八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延边大学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报告。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要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九条 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根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规定立即会同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做好师生的思想和宣传工作。
第十条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延边大学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调查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人员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要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第五章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追究:
(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或者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情形未采取整改措施的。
(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记录的。
(四)从事食品零售业务的食品经营单位和个人未记录、保存销售信息或者保留销售票据的。
(五)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的。
(六)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不合格的餐具、饮具的。
(七)学校主管食品安全部门和各基层单位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八)学校出现食品安全事故,严格按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延边大学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人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二)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三)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第十五条 学校其他与此制度不相符的制度,以此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