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关于开展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验收工作及遴选新一批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通知》(吉教高字〔2014〕40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验收
(一)验收范围和标准
1.验收范围
《关于公布2011年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名单的通知》(吉教高字[2011]45号)公布的71个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见附件1)。我校药学实验教学中心、电子通信实验教学中心、护理学实验教学中心为此次参加验收的实验中心。
2.验收标准
验收依据《吉林省高等学校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基本条件》(见附件2)。
(二)验收办法
1.各建设单位认真对照验收标准进行自我检查与评估,全面总结立项以来的建设情况,认真填写《吉林省高等学校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基本情况表》(见附件3),并形成自评报告。
2.召开专家评审会,专家根据学校报送的验收材料,形成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通过、暂缓通过、不通过。
3.对验收结论为“通过”的正式授予其“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称号。对验收结论为“暂缓通过”的建设点,限期整改,半年后教育厅组织专家进校实地考察,通过者授予其“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称号。对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取消“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的称号。
(三)验收材料申报
《吉林省高等学校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基本情况表》和自评报告,纸质材料各一式五份,电子文档于10月7日前发送至pya@ybu.edu.com。
二、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报工作
(一)申报条件
符合吉教高字〔2014〕40号文件要求。
(二)申报方式与时间
由相关学院将申报材料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管理科(《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请书》一份及电子稿一份),报名截止日期2014年9月26日,材料报送时间截止为2014年9月28日上午10:00点。
(三)遴选程序和依据
1.由学院提出申请,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评审、择优推荐。
2.遴选的标准和依据为吉教高字〔2014〕40号文件精神及其它有关文件要求。
请相关学院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申报工作。
三、报送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经验交流材料
为交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经验,充分发挥现有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示范辐射作用,请各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见附件7))报送建设经验交流材料,内容依据经验交流材料提纲(见附件8),字数控制在5000字以内。交流材料电子版于10月8日16:00时前发送至pya@ybu.edu.cn。
联系人:朴英爱
联系电话:2732088
附件1: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名单.xlsx
附件2:验收基本条件.doc
附件3:情况表.doc
附件4:推荐汇总表.doc
附件5:申请书.doc
附件6:评审指标体系.doc
附件7:吉林省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结果.doc
附件8:示范中心验收总结提纲.doc
关于开展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验收和遴选新一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通知.doc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14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