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员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四章 校学生会、院学生会、系学生会和班委会
第五章 干 部
第六章 校学生会经费
第七章 校学生会的机构组成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延边大学学生会是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和校团委的具体指导下,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时俱进,团结和带领全校学生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刻苦学习、积极实践、奋发成才,努力争做“求真、至善、融合”的讲文明、讲诚信的新世纪大学生;
2.在维护国家,学校利益的同时,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发挥好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3.结合我校自身情况倡导和组织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培养独立、自律、自强的精神,并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和社会服务,努力为同学服务;
4.根据学校教育方针,密切配合学校有关部门的各项工作,崇尚真理,优化育人环境;
5.增进各民族同学的团结,做民族团结的典范;
6.积极发展与兄弟院校的友谊合作,加强校、院、系学生会工作的交流。
第三条 本会及下属各级组织均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同级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各项工作,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四条 本会作为团体会员加入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吉林省学生联合会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学生联合会,并服从上级学联的领导。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延边大学在籍的本科、专科、委托、自费进修的各类学生(研究生除外),承认本会章程,不分民族、性别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1.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一切活动;
2.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3.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制度,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2.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利益,为建设良好的校园环境而努力;
3.维护本会荣誉,团结统一;
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5.依照规定交纳会费。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八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九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校学生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举行。
校学生代表大会应当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校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校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审议和批准校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2.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3. 修改本会章程;
4. 选举产生校学生委员会;
5. 讨论、决定应当由校学生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校学生会在校团委的指导下进行适当的人员调整,并主持日常工作。
校学生会行使以下职权:
1. 筹备和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2. 解释本会的章程和条例;
3. 完成校学生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
4. 制定并执行本会的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校学生会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委共十一人组成。
校学生会常委会职权:
1.校学生会常委会是学生进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最高权力执行机构;
2.提出并讨论校学生会部长以上干部的人事变动(即任命与免除)并提交校学生会全委会通过后上报校团委批准;
3.讨论并决策校学生会的重要方针、计划;
4.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校学生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和处理常委会认为需要解决的问题;
5.审查并提出校学生会各部门的经费预算;
6.指导并帮助各学院学生会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校学生会秘书处是校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向校学生会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秘书处行使以下职权:
1.执行学生会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
2.负责校学生会日常工作;
3.管理校学生会的经费和财产;
4.受校学生会常委会委托,对外代表校学生会。
第四章 校学生会、院学生会、系学生会和班委会
第十三条 院学生会为校级学生会委员会的组织形式,领导所属系(专业)学生委员会,并接受校学生会的领导。系学生会为系级学生委员会的组织形式,领导所属班级学生委员会,并接受院学生会的领导。
第十四条 院、系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院、系学生代表大会(或学生大会),院学生代表大会(或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系每年一次),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举行。院、系学生代表大会(或学生大会)闭会期间由院、系学生代表大会(或学生大会)选举产生的院、系学生会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班级委员会为本会的基层组织,其工作由全班民主选举产生的班委会主持。
第五章 干 部
第十六条 本会各级干部经民主选举产生,必须德才兼备,并愿为同学服务,积极主动地为本会工作。
第十七条 校学生会干部应自觉执行和遵守本会的工作条例。各院、系学生会及班委会干部应认真履行本级学生会组织、制定的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校学生会根据《工作条例》对校学生会干部定期进行考评,实行奖惩,并报到所在学院。
第十九条 本会各级干部均有辞职权力,经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组织批准,即免除所任职务。
第六章 校学生会经费
第二十条 校学生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由校学生会常委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各部所需经费由各部部长提出申请,经主管常委同意之后由主席审批,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 校学生会的经费由校学生会秘书处安排专人具体管理。
第七章 校学生会的机构组成
第二十三条 校学生会设一处九部,即秘书处、学习部、生活部、体育部、纪律部、文化部、宣传部、女工部、社会实践部、网络管理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延边大学学生会常委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