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学术型硕士生指导教师岗位聘任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强化学术型硕士生指导教师岗位塑造,促进科研与培养互动,充分发挥学院在研究生培养工作中的作用,更好地推动学科建设和发展,结合学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按需设岗、自愿申请、择优聘用、鼓励竞争、动态管理”的原则,对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实行“岗位管理”。
第二章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任职资格
第三条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思想品质良好,治学态度严谨,为人师表,能认真履行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
第四条 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
第五条 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能为硕士研究生开设学位课和反映学科前沿动态的选修课,能够指导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第六条 有相对稳定、明确的研究方向,并承担科研项目。
第七条 近三年,理、工、农、医类学科申请人应在学校认定的省级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下同)或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SCI论文1篇;哲学社会科学类学科申请人应在学校认定的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CSSCI论文1篇,或主编专著、教材(正式出版),或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研成果奖。
第三章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聘任程序
第八条 学校根据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综合学科建设、学科基地发展、导师结构、考生生源、社会效益等因素,确定各二级学位点招生计划,并将招生计划数下达到相应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九条 具备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的人员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申请表》,并提交相关作证材料(科研工作情况,以科研管理部门的审核结果为依据)。
第十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学校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基本条件和学校下达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数确定各二级学位点招生导师的岗位数(岗位数不得超过招生计划数),对申请人员进行审议,并按照确定的招生导师岗位数推选(优先考虑项目级别及经费额度)、上报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及其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研究生院审核学院上报的有关材料,并通过网站或其他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给予备案。
第十二条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本办法,在充分考虑学科特点和研究生培养实际的基础上,制定不低于学校标准的学院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聘任办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任职资格审核及聘任,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每年一次(六月份进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6 月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