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聘任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调整与建设,提高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充分发挥学院在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中的作用,更好地推动学科的建设与发展,结合学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按需设岗、自愿申请、择优聘用、鼓励竞争、动态管理”的原则,对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实行“岗位管理”。
第二章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任职资格
第三条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思想品质良好,治学态度严谨,为人师表,能认真履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职责。
第四条 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在本专业学位领域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教学实践经验丰富;在所属专业学位领域掌握一定的实践技能,具有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指导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开展学术实践和撰写论文写作的能力。
第六条 在本专业学位领域取得较好的科研成果。近三年,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第一作者)本专业学位领域的学术论文1篇;或主编本专业学位领域的教材、著作1部;或主持本专业学位领域的新技术、新项目;或获得地厅级以上(含地厅级)本专业学位领域的教学、科研奖项。
第三章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聘任程序
第七条 学校根据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综合学科建设、学科基地发展、导师结构、考生生源、社会效益等因素,确定各专业学位领域学位点的招生计划,并将招生计划数下达到相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八条 具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人员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申请表》,并提交相关作证材料(科研工作情况,以科研管理部门的审核结果为依据)。
第九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学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基本条件和下达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数确定各专业领域学位点招生导师岗位数(岗位数不得超过招生计划),对申请人员进行审议,并按照确定的招生导师岗位数推选、上报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及其申报材料。
第十条 研究生院审核学院上报有关材料,并通过网站或其他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给予备案。
第十一条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本办法,在充分考虑专业学位类别特点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实际的基础上,制定不得低于学校标准的本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聘任办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任职资格审核和聘任,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每年一次(六月份进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6 月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