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条例,作为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依据。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包括课程教学和论文写作两个阶段。
第二章 培养目标
第三条 根据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指导方针,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能适应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对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提出如下要求: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较强的事业心,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树立实事求是和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在本学科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必要的实验技能;具备必要的社会实践经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掌握一门外国语,并能熟练地运用于本专业。
(四)具有健康的体魄。
第三章 学习年限及时间分配
第四条 脱产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其中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时间约各占一半。课程学习主要安排在1—3学期。
第五条 在职人员的学习年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对于提前达到培养目标,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硕士研究生,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部)审核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可申请提前答辩;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学业者,须提前三个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学院(部)审核,研究生院批准,可延长学习年限。没有提出延期报告或延长期满仍未完成硕士论文,均按结业处理。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一般应不少于一年时间。
第四章 培养方案
第八条 研究生培养方案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组织教学和授予学位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各培养单位要认真组织制定本专业培养方案,培养方案中应包含学科的研究方向、课程设置及本学科对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 培养方案通过专业所属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在一定时期内应相对稳定,任何个人不得随意改动。
第五章 培养计划
第十一条 各培养单位要在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一个月内,组织学生依照专业培养方案,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第十二条 个人培养计划的制定既要保证硕士研究生具备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又要有利于研究生个性的发挥。
第十三条 培养计划应由硕士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存档备案。
第六章 课程学习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分为学位课和非学位课。学位课应按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来设置;非学位课可由各学科根据需要设置。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硕士研究生要求修满32学分,一般不超过36学分。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人文社科类研究生开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和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课程,总学时为54学时;理、工、农、医类研究生开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和自然辩证法课程,总学时为54学时。以上课程的授课学期为第一学期,共记3学分。其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讲授36课时,2学分;自然辩证法讲授18学时,1学分;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讲授18学时,1学分。
(二)外国语:第一外语的授课学期为两个学期,即第一、第二学期,共144学时,每个学期72学时,计4学分。第二外语的授课学期为两个学期学期,即第一、第二学期,共124学时,计2学分。即第一学期60学时,第二学期64学时。外语结业(期末)成绩中平时成绩不超过30%,考试方法为笔试闭卷。
(三)专业学位课所得学分不得少于9学分,专业选修课所得学分不得少于6学分,跨学科、跨门类选修课所得学分不得少于2学分。
承担学位课教学任务的单位必须制订规范的教学大纲,教学与考核必须严格按教学大纲执行。
第十五条 学位课程的考核必须以考试方式进行,以百分制评定成绩。非学位课程的考核方式一般为考查,也可根据专业或导师要求确定考试方式。
第十六条 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为优、良、中、及格或不及格。考试、考查合格后方能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七条 学位课程中的公共课程考试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进行,其它课程的考试、考查分别由各培养单位组织进行。
第十八条 凡重修通过成绩均按实际成绩计入成绩档案。
第七章 培养方式及方法
第十九条 对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应贯彻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相结合,且两者并重的原则,采取导师个别指导和导师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培养工作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的学习,将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和道德品质教育结合,注意提高硕士研究生思想品德修养。
(二)导师应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硕士研究生本人的基础和特长,指导硕士研究生制定课程学习和论文研究的培养计划。
(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科学作风,培养硕士研究生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善于思考及勇于创新的精神。
(四)应贯彻启发式讲授与研究生自学相结合的培养方式,积极开展学术讨论和实验研究活动。既要注意知识的传授,更要注意对硕士研究生能力的培养;既要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又要充分调动学生个人的潜能和积极性。
第八章 论文工作
第二十一条 论文工作是全面训练硕士研究生树立严谨的科学学风,掌握科学研究方法和独立进行科学研究能力的重要环节。
第二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应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环节:专业文献阅读、选题、论文开题报告、学术调研、论文撰写、论文答辩等。
第二十三条 论文工作期间,导师要全面掌握硕士研究生的论文工作进度,并根据实际需要对论文工作计划进行及时和必要的调整。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期完成论文工作的硕士研究生,须提前三个月提交延期答辩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延期,否则不予受理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必须以延边大学名义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一篇论文(包括学术论文集中的论文),其要求详见《延边大学关于申请学位人员发表学术论文的有关规定》,否则不允许答辩。
第九章 开题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为确保学位论文的质量,硕士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通过阅读文献、学术调研,尽早确定论文选题范围,并在第四学期之前举行开题报告会。
第二十六条 开题报告应由培养单位负责组织公开进行。开题报告的有关材料由各培养单位存档备查。
第十章 论文中期检查
第二十七条 在硕士研究生论文工作中期,各培养单位要统一组织对硕士研究生的论文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按《硕士研究生论文工作中期检查考核表》所要求的内容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保存在硕士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院将组织人员随机抽查。
第二十八条 中期检查不合格者,将给予警告,并对其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的解释权在研究生院。
第三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