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实施细则
为加强对研究生创新意识、创新能力的培养,不断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与质量,强化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质量意识,逐步建立和完善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机制,培养合格的高层次人才,特制定延边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条 盲审原则
(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延边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原则和规定;
(二)客观真实地反映各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真实状况;
(三)加强学位点建设,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研究生培养质量监督和保障机制;
第二条 盲审对象和办法
(一)博士生学位论文盲审是指将申请毕业的博士生学位论文统一收集,统一组织密送校外同行专家匿名评审(评阅),博士生学位论文中不含有与学校名称、导师姓名及学生姓名有关的任何信息,评阅人的姓名也不向论文作者和导师公开的双盲评审。
(二)论文盲审的对象:我校在校博士研究生。
(三)论文盲审全部由校外同行专家承担。各学院(学科)要在论文盲审结果确定后方可组织答辩工作。
第三条 盲审论文的报送
(一)研究生按正常程序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博士生要至少提前50天将符合盲审要求的博士学位论文(共4份、其中3份送交盲审,1份由培养科存档)提交到研究生院培养科。
(二)盲审论文格式严格按照延边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盲审格式及要求制作。
(三)盲审论文一般不退回。
第四条 盲审结果处理
(一)送交盲审的3份博士学位论文,全部收回的,盲审意见有效。
(二)盲审结果作为研究生答辩资格的依据。
1.盲审返回的评阅意见全部为“同意答辩”,则认为盲审通过。
2.盲审返回的评阅意见为“修改后答辩”,则该生应按要求修改其学位论文,经学科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论文答辩。
3.盲审返回的评阅意见只要有1份为“不同意答辩”,就认为该论文盲审未通过,则该生应按评阅人意见修改其学位论文,经导师审阅认可后再送审;如果返回意见仍为“不同意答辩”,则延期进行论文答辩。
4.盲审返回的评阅意见有2份(含2份)以上为“不同意答辩”,则认为论文盲审未通过,将延期进行答辩。
第五条 导师职责
博士生导师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连续两年出现盲审未通过现象,则暂时取消其招收博士研究生的资格。
第六条 其他
(一)本实施细则从2005级博士研究生开始试行。
(二)本实施细则从2008年3月起开始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延边大学研究生院
2008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