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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暂行办法
2013年11月03日 阅读次数: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培养能力、提高素质、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扶困优先、自愿申请、信息公开、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内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组长,其它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处、团委、招生就业处、财务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校学生处,负责组织协调与各学院勤工助学组织及用工部门的联系,负责勤工助学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各学院学工办为院级勤工助学管理组织,负责指定专人掌握本学院特困生情况,具体完成本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生勤工助学申请条件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学有余力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均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 挥霍浪费者不予安排勤工助学。
   第十条 除研究生兼职辅导员外,勤工助学岗位不安排研究生勤工助学。
    
    第四章 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资金的设立及使用
   (一)从每年学杂费收入中划出10%的经费用于贫困生资助经费,其中3%作为勤工助学资金。
   (二)勤工助学资金主要用于建立校内勤工助学基地建设和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用工报酬。
   (三)勤工助学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学生数的测算及岗位的设置
   (一)不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为前提,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全校勤工助学需求,以勤工助学上岗人数为在校生人数的3%-5%为原则,确定学期内全校勤工助学学生总人数。
   (二)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以1岗位=40工时为定岗位原则,按每个勤工助学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确定学期内全校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小时工时×勤工助学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原则上一岗一人每月上岗工时不超过40个工时。但是根据实际情况可一岗多聘勤工助学学生,并在勤工助学学生上岗总工时不超过40小时的情况下,上下浮动学生勤工助学工时。
   (四)用人单位(部门)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私自设岗安排勤工助学,用工费用由用工单位自行解决。
   (五)岗位申请步骤:1.填写《延边大学勤工助学岗位设立申请表》(附件1)→2.上报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2食堂314)备案→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4.回复审批结果并具体安排勤工助学
   第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类型
   (一)按勤工助学上岗时间长短分为: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临时岗位指时间较短、具有临时性、突击性的勤工助学岗位,或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时间一般为2个月以内)。
   (二)按勤工助学岗位工作内容分为:办公室助理、实验室助理、资料室助理、劳动服务助理、后勤服务助理、宿舍管理助理、其他。
   ▲办公室助理:①教学助理:协助老师进行各类教学、教务数据的统计和上报;各类教务、教学、学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②科研助理:在学生科研立项活动、创新活动(如学生挑战杯活动、大学生艺术展演等)以及科研机构(如专业实验室、研究室、研究所、研究中心等)中协助老师做科研项目的管理(或课题研究),进行资料的搜集、整理、汇总、科研项目的申报等工作;③行政管理助理:在院级管理机构和研究机构、校级党群部门、行政机构、直属部门、附属部门协助老师进行各类材料收集、统计、上报,各类档案整理、简单文书的起草;接听来电、解答简单咨询等工作。
   ▲实验室助理:协助老师进行专用教室(如专业实验室、专业和公共语音室、专业和公共计算机室等)及校内学生活动公用场所内的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或检修)和清洁工作。
   ▲资料室助理:在图书馆、档案馆等各类资料室协助老师进行图书的验收、登记、分类、编目、馆藏入库、上架、流通等程序性工作;图书的出借及回收工作;各阅览室所有报刊、书籍的登记、上架、收存等工作 。
   ▲后勤服务助理:在后勤服务公共场所学生主要进行公共秩序的管理和维持等服务性工作。
   ▲劳动服务助理:从事单一、简单的劳动服务。如办公室等室内公用场所的卫生保洁以及送取报纸工作;各种资料的打印、复印等工作。
   ▲宿舍管理助理:学生公寓区内协助辅导员进行公寓区各项学生教育、管理等日常事务性工作。
   ▲其他:从事由校、院团组织指导下的学生自我服务性质的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经营实体,可以列为勤工助学岗位。如:由校团委指导的创业型社团,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可以与其合作,创办经营实体,开设勤工助学岗位等。
   第十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一)学生勤工助学活动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不得以参加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为由,影响正常教学及集体活动。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二)校内勤工助学实行一人一岗(或多人一岗)的原则,不允许一人多岗,对于擅自兼职多个岗位的学生按一个岗位支付酬金。
   (三)因特殊情况(如举办校级、院级教学评估等大型活动等)用人单位(部门)在原勤工助学统筹安排之外需增加勤工助学岗位和人员时,应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设岗。
   (四)各勤工助学用人部门需调整、更换勤工助学学生,应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擅自调整、更换学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予以支付费用。
   (五)勤工助学学生若出现违反用人单位(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不服从用人单位(部门)管理的行为,用人单位(部门)视情节轻重,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辞退。
   第十五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校外用人单位(部门)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部门)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六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准则
   (一)学校学生各类勤工助学活动,应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学生不得擅自从事经商和未经允许的经销活动。
   (二)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学生私自上岗,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予以支付酬金。
   (三)勤工助学学生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部门)的管理。出现不按要求违规操作等方面事故,其责任由学生自行承担。
   (四)勤工助学学生因故不能正常上岗,须事先向用人单位(部门)请假;中途因故要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1周向用人单位(部门)提出辞职申请,并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对于擅自离岗学生,扣发当月工资,且此后不受理其他任何勤工助学申请。
   (五)学生勤工助学申请步骤:
   1.填写《延边大学勤工助学申请表》→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面试→3.面试合格者持《申请表》到用工部门进行第2次面试→4.第2次面试通过填写《延边大学勤工助学上岗登记表》→5.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部门)报到上岗。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非营利性岗位)
   (一)校内勤工助学以工时为单位,根据勤工助学工作内容、工作强度、工作技术含量等因素,确定勤工助学酬金,充分体现劳动差别、反对平均主义。
   (二)校内勤工助学每小时酬金以不低于8元为原则,根据勤工助学工作技术含量分为1类(工作技术含量系数为0.8)2类(工作技术含量系数为1)3类(工作技术含量系数为1.2)酬金等级。
   (三)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固定岗位在每月用工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不超于40小时范围内,根据岗位每小时酬金等级,确定实际工资金额按月发放。此外,工作时间未满1个月,按周计酬(固定岗位月工资÷4×实际工作周数)
   (四)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临时岗位在每月用工工时不超于60小时的范围内,以勤工助学工作技术含量标准,确定工资金额。
   (五)从事由校、院团组织指导下的学生自我服务性质的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经营实体岗位薪酬,可根据经营效果制定。
   (六)酬金发放:勤工助学学生完成工作后,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由校财务处定期统一发放酬金。
   第十八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一)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部门)、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二)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部门)按协议支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校各级勤工助学管理组织必须进行学生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或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校各级勤工助学管理组织必须进行学生维权教育,且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部门)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其他
   (一)勤工助招聘等各种勤工助学信息发布在延边大学学生在线。
   (二)学生校内勤工助学领导小组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同学举报或提出建议。电话:0433-2732360
   
  
    延边大学学生处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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