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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学生奖励条例
2013年11月03日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与时俱进,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同时鼓励学生在某些方面脱颖而出,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吉林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奖励项目
(一)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授予“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二)对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技发明创造、文体活动和社会活动以及其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授予单项荣誉称号。单项荣誉称号分为:“优秀学生干部”、“学习优异生”、“科研创新奖”、“特殊贡献奖”以及其他以学校名义对学生进行的奖励。
(三)对在思想、学习、作风、活动和遵纪守法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班级,可授予“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
  第三条 奖励原则和方法
  坚持物质鼓励和精神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的方式分为表扬、颁发奖状、证书、奖章、奖学金或奖金等。授予的荣誉称号,记入本人档案。
  第四条 “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先进个人和“先进班集体”按校、院两级表彰。先进个人、先进集体每学年评选一次。校、院级先进个人评选比例分别为学生总数的2%和3%,校、院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分别为学生干部总数的5%和10%,校、院级“先进班集体”评选比例为班级总数的5%和10%左右。
  第五条 评选条件
  (一)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思想政治表现突出,关心集体,热心为同学服务,并且在校期间思想品德考核均为优秀。
  2、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达标测试成绩优良,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健康的体魄。
  3、校级“优秀毕业生”,应是本科生3次、专科生2次连续被评为校“三好学生”者;院级“优秀毕业生”,应是本科生2次、专科生1次被评为校“三好学生”者或每学年均被评为院“三好学生”以上的学生。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心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品行端正,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受到学生公认和好评,且思想品德考核优秀。
  2、学年内学习成绩平均绩点学分达到3.0以上,在学术活动、学习竞赛中表现突出,成绩优秀。
  3、体育达标测试成绩优良,能够带动同学参加体育锻炼。
  4、校级“三好学生”,必须是该学年内两次一等奖学金获得者;院级“三好学生”,必须是该学年内两次二等以上奖学金获得者。
  (三)“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政治思想和日常学习生活中表现突出,群众基础扎实,有较高威信,思想品德考核成绩优秀。
  2、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开拓精神,在自己负责的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3、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应是该学年内两次二等以上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可放宽至两次三等以上)获得者;院级“优秀学生干部”必须是该学年平均学习成绩排名在本班中上等以上,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4、“优秀学生干部”获得者应是校、院、系学生会干部、团干部、学生党、团支部干部、班委会干部。
(四)“学习优异生”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意品行修养,积极参加集体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思想品德考核良好以上。
  2、学年学习成绩平均学分绩点文科学生达到3.8以上(含3.8),理科学生达到3.5以上(含3.5),且考查课成绩无“F”的学生。
  3、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或专业课成绩突出,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论文,或在校级以上的学习竞赛中取得较好成绩。
  (五)“科研创新奖”评选条件
  1、在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学习成绩、体育锻炼等方面表现良好。
  2、在发明创造、科技创作、学术论文、译作、作品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者。
  (六)“特殊贡献奖”评选条件
  在省级以上各类竞赛中(体育运动、文艺活动和知识竞赛等)获得名次者,颁发特殊贡献奖。在国家级各类竞赛中获得前三名或三等奖以上的;地区级或省级各类竞赛中获得前两名或二等奖以上的;以及其他被学校认定符合特殊贡献奖资格的。
  (七)“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1、全班同学积极上进,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集体,团结互助,好人好事多。组织成立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小组。积极开展政治学习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比例高,并起模范作用。
  2、有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大多数学生学习成绩优良,在学年考试中无作弊现象。
  3、注重品德修养,讲文明、讲卫生,保持良好的教室、寝室等环境卫生及个人卫生。班级大多数寝室卫生达到校先进寝室标准。无浪费粮食、水、电等现象,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自觉维护公共秩序,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无打架、酗酒、赌博等违纪行为。
  4、积极开展体育锻炼活动,体育课出勤率高,绝大多数同学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5、积极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和“三下乡”活动,积极开拓创新,班级有活动计划,建有较稳定的共学共建单位和社会实践活动基地,并且取得较好效果。
  6、班干部队伍富有朝气,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工作制度健全,坚持原则,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取得突出成绩。
  第六条 校级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评定工作在学年总结和德、智、体综合评定的基础
上,采取民主推荐,学院审查申报,校学生处审核,学校批准的办法进行。院级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由各学院评定、表彰,并报校学生处备案。
  第七条 条例所指的学生包括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八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0-2001学年度施行的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第九条本条例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延 边 大 学
200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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