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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学生“完费注册”管理暂行规定
2013年11月03日 阅读次数:

为了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年第21号令)的精神,严格和规范我校学生缴费和注册的管理, 强化学生的诚信教育,及时地解决因学生欠费而导致的学校资金运转困难,学校决定对全校各类全日制学生实行"完费注册制"。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条 高等学校学生缴费上学是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是每个学生应履行的义务。学费收入是高等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和各项事业得以顺利开展的必要保障。加强我校各类全日制学生收费与注册的管理,确保学校资金的正常运转,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规,对全校各类全日制学生实行完费注册制度,即缴清规定费用后方可予以注册。
  第二条 各类全日制学生每学年应向学校缴纳的规定费用是学校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收取的学费及其相关费用,学校的各项收费标准均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类全日制学生应在每学年规定的开学注册日期之前,缴清本学年的学费及相关费用后,方可予以注册。新生报到时,一次性缴纳一学年学费及相关费用;在校生每学期按规定缴纳一学年学费的1/2学费和相关费用后,方可予以注册。凡是未按规定缴清学费及相关费用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
  第四条 各类全日制学生在所属学院办理开学注册手续。各院由教学秘书负责学生注册工作,依据学校财务处提供的《完费学生名单》受理本单位各类全日制学生的注册事宜。
  第五条 各学院(学部)须在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结束后一周内,将本单位各类学生学年度完费注册情况报告校教务处、财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后勤管理处等职能部门,作为受理和安排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 各类全日制学生的缴费应采用学校统一规定的方式,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1、凡是持学校统一办理银行卡的学生,一律通过银行卡缴费方式完成缴费,此类学生应在学校规定开学注册时间前三周内,将应缴学费及相关费用足额(学校规定标准) 存入本人银行卡账户,学校财务处将在规定开学注册时间前7天委托授权银行通过批量代扣的方式收取。
  2、凡在学校未统一办理银行卡的学生,应在开学注册时间前到学校财务处或学院财务办公室缴费。
  第七条 财务处在每学年学校规定注册时间前,根据招生和学籍管理部门提供的《学生学籍基本信息库》和当年学生实际缴费情况,形成《完费学生名单》,及时送交教务处、学生处和各学院(学部),作为受理学生注册的依据。
  第八条 校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学生处将未报到的新生情况、学籍变动情况、学生纪律处分情况及时与财务处做好信息反馈,为财务处做好完费工作提供依据。
  第九条 因经济困难而无法按时缴清学费及相关费用的全日制学生,可在开学注册前一周内,持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经所在学院(学部)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和校学生处批准后,凭校学生处出具的缓交学费申请表办理临时注册手续,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批准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以后,再按规定办理正式注册手续。
  第十条 凡一时难以缴费,本人提出停学申请(最多2年),可根据《延边大学学则》(内容核实)同意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一条 在每学期开学后的三周内,校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处会同各学院(学部)对全校各类全日制学生完费注册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核,对欠费学生及时发出催缴学费通知和学籍处理的预先告知(同时告知家长)。对超过规定注册时间三周后无正当理由未注册的学生,学校将按《延边大学学则》有关规定予以退学处理,其档案和户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校长办公会议责成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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