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毕业研究生就业方针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就业原则
第二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竞争的原则。
第三条 毕业研究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 国家计划内培养的统分毕业研究生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和政策指导下,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办法落实就业单位,列入就业计划派遣。两年内无用人单位录用,将其户口、档案转至生源省(市、区),由生源省(市、区)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推荐就业。
第五条 定向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研究生,按照合同(协议)规定就业。特殊情况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六条 自筹经费毕业研究生,参照统分毕业研究生就业办法执行。
第七条 考博或申请做博士后工作的毕业研究生可不退出就业,但必须事先向用人单位讲明,并在就业协议书上注明:“本人是考博或申请博士后的毕业研究生,若未被录取愿到贵单位工作”。
第八条 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的毕业研究生若未获准出境,可保留就业资格两年,已签就业协议或已纳入就业计划又要求自费出国(境)留学者,按违约处理,并须征得原录用单位同意(书面函件),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研究生,经学校同意后,离校回家休养治病,不再享受在籍在校研究生的各种待遇。两年内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录用,将其户口、档案转至生源省(市、区),自谋职业。
第十条 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式为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回原定向或委培单位就业。培养方式为统分或自筹的,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落实用人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两年内无用人单位录用,将其户口、档案转至生源省(市、区),自谋职业。
第十一条 申请论文延期答辩并获批准的,随下一届毕业研究生就业。已落实用人单位并征得用人单位同意的,可随同届毕业研究生就业。
第十二条 计划内统分毕业研究生原则上在国家规定的就业服务范围内,落实用人单位。超出服务范围就业,应由毕业生或用人单位向学校交纳培养费并补办委托培养手续。
第十三条 到西部等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它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的毕业研究生,学校将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 国家规定毕业研究生就业服务范围主要是:由国家拨款的学校、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国家重点企业;由财政拨款的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国家党政机关以及人民解放军所属单位。
第十五条 毕业研究生的生源确定:本科应届直接考取研究生的其生源应为高考时户口所在省(市、区);往届考取研究生的,原则上以考取前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其生源省(市、区)。如家庭户籍转迁其它省(市、区),往届考取研究生的,原则上以考取前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其生源省(市、区);如家庭户籍转迁其它省(市、区),需出示迁至地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重新确定生源省(市、区)。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研究生,由学校报吉林省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在其向学校缴纳全部培养费和奖学金后,由学校将其户口和档案转至其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1、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2、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3、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被退回的;
4、其它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实行由教育部归口管理、分级负责体制。我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职能机构是研究生院管理科(研究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各院(部)设立研究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小组由负责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书记(副书记)和分管研究生工作的行政领导以及负责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秘书组成,具体负责和处理本院(部)的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
第十八条 研究生院的主要职责
1、负责全校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教育、指导和管理工作;
2、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规定,提出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具体工作意见和实施办法;
3、负责毕业研究生资格审查和生源上报工作;
4、收集需求信息,组织开展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5、负责毕业研究生的推荐工作;
6、组织开展毕业教育、毕业总结鉴定和评奖、评优工作;
7、编制毕业研究生就业建议计划和执行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
8、负责毕业研究生的派遣和组织协调毕业研究生的离校工作;
9、处理毕业研究生派遣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10、完成当年毕业研究生的工作总结,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学院(部)的主要职责
1、向本单位毕业研究生宣传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和政策;
2、落实学校制定的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安排和实施办法;
3、及时了解和掌握毕业研究生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4、汇总上报年度毕业研究生生源;
5、及时传达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动员导师和各方面力量推荐毕业研究生落实就业单位;
6、组织本单位毕业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
7、做好本单位毕业研究生的毕业总结鉴定和评奖、评优工作;
8、做好毕业研究生的文明离校工作;
9、检查、整理毕业研究生的档案材料,做好档案的归档和转寄工作;
10、开展跟踪调查,了解毕业生的使用和表现情况。
第四章 就业指导和毕业总结鉴定
第二十条 就业指导是帮助毕业研究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保障毕业研究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
第二十一条 就业指导的宗旨是为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提供全方位服务。
第二十二条 就业指导重点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突出求职择业技巧的训练和就业政策的宣传。
第二十三条 就业指导要注重实效,结合本单位特点,可采用授课、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四条 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教育毕业研究生以国家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自觉服从国家需要,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第二十五条 做好毕业研究生的毕业总结鉴定工作,指导毕业研究生认真总结几年来在德、智、体各方面取得的成绩和进步,找出差距和不足,明确今后努力方向。毕业研究生的毕业总结鉴定工作,要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进行,在对毕业研究生德、智、体全面考核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研究生作出组织鉴定。
第二十六条 在毕业研究生总结鉴定的基础上,评选优秀毕业研究生。
第二十七条 认真填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表中“基层组织鉴定”一栏,由本单位党组织填写并盖章;“导师对毕业研究生业务能力、外语水平介绍及综合素质的评议”一栏,由导师填写并签字;“单位(院、部、系、所)意见”一栏,由各单位填写,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行政领导签字盖章;“学校意见”一栏,由研究生院填写盖章。《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就业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
第二十八条 我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程序与时间安排按上级部门统一部署进行。
第二十九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审查资格、上报生源、就业指导、收集和发布需求信息、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编制就业计划、派遣、调整等阶段。
第三十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最后一学年开始。
第三十一条 毕业研究生在院(部)指导下,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毕业研究生就业推荐表》,经院(部)、系(所)、校研究生院管理科(研究生就业指导办公室)签署意见盖章后,供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联系就业之用。
第三十二条 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凭用人单位的录用函或接收函领取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就业协议书在用人单位和毕业研究生签字盖章,经研究生院管理科(研究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审核、登记、盖章后,返给用人单位和毕业研究生。
第三十三条 派遣毕业研究生统一使用《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报到证》,报到证由教育部授权吉林省主管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按就业计划审核签发。
第三十四条 就业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予调整改派。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改派的,交纳违约金后,按上级部门规定办理。调整改派须在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
第六章 《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均须签定《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第三十六条 《协议书》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定,省教育厅统一翻印。每位毕业生只有一套,每套一式三份,一份本人保留,一份就业单位保留,一份送交研究生管理科。《协议书》有编号,领取时须签名。不得挪用、转借、涂改,否则视为无效。
第三十七条 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如果《协议书》因破损等情况而不能使用的,可持原件和签有各院(部)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意见的申请书到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科申请更换。
第三十八条 毕业生在《协议书》上签署个人意见后交给用人单位即视为协议生效,毕业生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的签订工作。毕业生违约前,必须向院(部)研究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同意后,方可与原签约单位协商解约。毕业生在签约过程中遇到问题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妥善解决,不得有危及学校利益或声誉的言行。否则学校将不予受理其解约手续。
解约后的毕业生将原签约单位的书面退函、原协议书和新协议书的申请交到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科审核。经同意后,可于15日后到管理科领取新的协议书。
第三十九条 毕业研究生如果不慎将协议书遗失,学校原则上不再补发,到毕业派遣时,毕业生回生源地参加二次分配。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发时,毕业生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由所在院(部)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意见,经研究生管理科调查并研究之后酌情处理。
第四十条 每年一般在6月10之前上报就业计划,6月30日左右下发《报到证》。就业计划上报后,一律不得毁约。《报到证》下发后,不管毕业生是否到接受单位报到均视为报到。凡是由毕业生个人原因引起的后果,一律由毕业生个人负责。
第四十一条 毕业研究生的生源确定:本科应届直接考取研究生的,其生源应为高考时户口所在省(市、自治区);往届考取研究生的,原则上以考取前时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其生源省(市、区)。如家庭户籍转迁其它省(市、区),往届考取研究生的,原则上以考取前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其生源省(市、区);如家庭户籍转迁其它省(市、区),需出示迁至地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重新确定生源省(市、区)。
第四十二条 毕业研究生要认真填写各项内容,“备注”一栏中应注明具体义务和权利等协议事项。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有关条款若与国家当年的就业政策、规定相悖,以当年的国家文件和学校的补充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问题由研究生院管理科(研究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受理。
第四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