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研究生请假制度
为了加强研究生的组织纪律性,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延边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新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事假期满超过二周不报到者或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持研究生证到所属各院办理注册手续。如因故不能按时注册,应事先请假,病假须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未经请假或未被准假者,均以旷课论。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住校研究生除节假日外,不得任意离校。寒暑假必须按规定日期离校,未请假或未被准假提前离校,均以旷课论。
四、研究生因病请假,在校期间须凭医院证明,外出期间须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假一周以内由导师批准,一周以上须经所在院(部)主管领导批准,三周以上须经研究生院批准,病假超过五周以上者,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五、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需请假,须提供有关证明,酌情准假。事假五天以内由研究生导师批准,五天以上由所在院(部)主管领导批准,十天以上须经研究生院批准。一学期内准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
六、请假人一般应亲自办理手续,填报请假单,经批准后方能生效。请假期满,应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七、请假理由必须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伪造事由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八、研究生未经请假或准假而擅自离校,请假期满而未续假或续假未被批准而逾期不返校,均以旷课论。对旷课的研究生按《延边大学违纪处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九、研究生请假事项,由研究生院管理科受理备案。
十、本制度解释权归研究生院。
十一、本制度自2005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