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的最高层次,担负着为国家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重任。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是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管理水平的重要内容,是坚持“德育首位”,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保证。根据党和国家对研究生教育工作的要求,结合我校研究生工作的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领导与管理
第二条 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建立由校党委书记、校长、主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
长、党委组织部长、党委宣传部部长、校团委书记、研究生院院长和各学院(部)党委书记组成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条 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领导小组部署的工作。坚持学校研究生会、学院研究生分会和研究生班委会体制建设,积极推进研究生党支部和团支部的建设。
第四条 各学院(部)要明确由学院(部)党委书记或主管研究生院长负责本单位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五条 研究生导师对研究生的德、智、体发展负有全面责任,对研究生进行全面的思想政治教育是指导教师的一项重要任务,必须坚持导师负责制。
第三章 内容与方法
第六条
坚持教育全程化的原则,将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从入学教育开始贯彻到日常教育、专题教育和就业教育的始终。努力探索新的思想政治教育形
式,积极组织和支持研究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文艺、体育等活动,为研究生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七条 组织研究生开展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活动,引导和帮助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和信念。
第八条 结合研究生的特点,理论联系实际,开辟思想政治教育的新途径,创造新形势下思想政治教育的新方法。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的主阵地,开展“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为宗旨的社会实践活动,加强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作用,为研究生提供必要的活动场所、经费和其他条件,开展内容丰富多样的文体活动,以丰富研究生的业余文化生活,用健康向上的文化占领研究生的思想阵地。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九条
抓好研究生中党建工作,是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保证。
各学院(部)需要建立研究生党支部,充分发挥研究生党支部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培养一批有先进觉悟的研究生积极分子,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壮大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础力量。
第十条 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助手作用。各学院共青团组织要密切配合学院(部)党委作好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研究生团支部建设,组织研究生团员积极参加学习马列主义和社会实践活动,把思想教育融汇在有益的文化活动之中。
第十一条 校、院研究生会组织要自觉地接受党的领导,开展的学术、文体等活动要与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
第五章 管理制度及要求
第十二条 根据研究生的特点,对思想教育作如下要求:
1、研究生的规范的政治学习和政治活动,一般不得任意占用和取消;研究生党、团组织要坚持科学理论和形势政策的学习和宣教活动,要有计划、有总结。
2、研究生党支部要组织好政治学习和发展党员工作,并负责考核、考察、鉴定和总结。
3、研究生每学年开展 “优秀毕业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等的评选活动,对品学兼优的研究生,予以奖励和表扬,对表现不好、品质恶劣的则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思想政治考核内容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研究生录取政治审查;
2、研究生在学期间奖惩;
3、在重大政治事件或政治活动中的表现;
4、参加社会实践、公益劳动中的表现;
5、要求入团入党的材料;
6、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或教育活动综合鉴定;
7、学习马列主义理论心得体会或政治论文材料;
8、科研论文或获奖材料;
9、德智体综合考核评价;
10、毕业鉴定综合材料。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