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凭有关证明书面向有关学院(部)或研究生院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第六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将按招生规定三个月内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第七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1、未经请假者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
2、入学复查不合格者;
3、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4、入学复查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现象者。
第八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持有关证明书面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给予保留入学资格:
1、在入学体检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但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内可治愈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2、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报到入学的,经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3、对于实行先就业后入学的应届毕业生,经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4、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保留期内,不具有学籍。
第九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需要入学者,必须在保留期满前一个月,书面向研究生院办理入学手续,随相同专业的新生学习。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申请入学时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检查证明,并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者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期返校,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部)或学位点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返校注册的,须事先书面向所在学院(部)或学位点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逾期者,按旷课处理。
第四章 纪律、考勤和请假
第十一条 研究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各类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因故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除急病和紧急事件外,不得事后补假;凡请病假超过一周者需出具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事假需有有关的书面证明。
第十三条 研究生考勤自开学第一天起开始。上课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论文期间的考勤由导师负责;校、学院(部)统一组织活动的考勤应由学院(部)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
对研究生的考勤情况应每月汇总一次,公共课的考勤情况表由公共课教师交教研室主任后送研究生院,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考勤情况由任课教师送交各学院(部)或学位点。
第十四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参加所学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不能请假出国探亲。出国进修留学,需征得导师同意,并书面向所在学院(部)或学位点提出申请。经学院(部)或学位点讨论同意者,报研究生院审核,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我校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提倡晚婚,符合晚婚年龄要求结婚者,本人必须向导师和学位点提出申请,由研究生院批准,已婚研究生应提倡晚育,因生育影响正常学习,作休学处理。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一般不能转专业或转学。如因下列特殊原因,可以申请转专业或转学:
1、学校学科发展需要;
2、所学专业调整;
3、导师变动,本专业学科点无法继续培养;
4、身体条件或其他特殊原因。
第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九条 研究生转专业或转学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1、校内转专业由本人书面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部)或学位点同意,同时征得拟转入的学院(部)或系(所)的同意,并落实导师后,经研究生院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转至外单位由本人书面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部)或学位点同意,经研究生院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接到拟转入单位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外单位研究生转入我校,要求转入者持原培养单位同意转学的证明和在原培养单位学习期间的考试成绩单(附试卷)及思想品德鉴定材料,向我校研究生院提出申请,经研究生院审核确认其符合转入条件,征得拟转入的学院(部)或学位点的同意,并落实导师后,由研究生院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跨省转学者还须经转出单位所属的高教部门批准),然后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培养单位办理转学手续。
4、研究生在进入论文阶段后,一般不再办理转专业或转学的手续。
第六章 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认应休学者;
2、一学期内累计病假超过五周者;
3、有难以克服的困难,不得不暂时中断学业的。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由本人持有关证明,书面向所在学院(部)、学位点提出休学申请,由学院(部)或学位点审核,经研究生院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但休学累计不能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被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回家或回原单位,其往返路费和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由本人自理,普通奖学金停发。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五条 因病休学者申请复学,还须附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检查证明,返校后经学校指定医院健康检查合格者,准予复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 退学与取消学籍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休学时间累计一年仍不能复学者;
2、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其他疾病不能再继续学习者;
3、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4、经中期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或论文工作中无故完不成论文计划,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5、按国家政策规定被批准自费出国留学者;
6、本人因其它原因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1、开学后无故逾期二周以上不报到办理注册手续者;
2、休学期满不按时申请复学,或复学申请批准后,无故逾期不办理复学报到手续者;
3、在学期间未经批准擅自接受校内外其它单位抽调或聘用(包括出国学习)者,或未经请假擅自离校两周以上者。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退学或取消学籍,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1、研究生退学,一般应由本人提出“退学申请”,由导师及所在学院(部)学位点提出意见,研究生院审核,主管校长批准。
2、研究生被取消学籍,先由所在学院(部)或学位点的主管领导在征求导师同意后提出取消学籍的处理意见,经研究生院审核,校长批准。
第三十条 因第二十七条第5、6款原因退学者,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向学校赔偿培养费。在赔偿培养费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退学与取消学籍的研究生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习满二年或二年以上,但课程考试(考查)成绩有不及格者,学校只发给学习证明;学习满二年或二年以上,且课程考试(考查)成绩均合格者,可发给肄业证书;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学校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2、入学前为国家正式在职人员者,退回原单位;入学前是应届毕业生,因第二十七条第4款原因退学的,由原毕业学校负责,原则上在其来源省、市(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安排、推荐就业,并报原省市毕业就业办公室审批,办理派遣手续。
3、其它情况的研究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 退学与被取消学籍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 各学院(部)、学位点每学年要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
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学校将给予表扬和奖励。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或通报表扬,发给专项奖学金,颁发奖状、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先进事迹归入个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学校可按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窃取考题、私自改分、改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