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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章程
2016年07月04日 阅读次数:

延边大学学术委员会

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章程

 

2016年4月19日,由延边大学第五届学术委员会第一次常务

委员会(扩大)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在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中,贯彻教授治学、学术民主的理念和原则,规范学校的学科规划和学科建设等工作,根据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延边大学章程》和《延边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设立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作为校学术委员会的下设机构,处理与学科建设相关的各项事务。在学科建设相关事务的处理中,享有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开展学术交流,提高学术水平,促进我校高水平大学建设进程。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科建设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根据自身职能独立开展各相关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备案材料。

第五条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由11-13名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含特邀委员)组成。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其中一名副主任由职务委员担任。

第六条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符合条件的其他专门委员会委员,参加有关事项的决策、审议和评定,也可以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相关规定,聘请若干校内专家为本专门委员会的特邀委员。

第七条被聘请的其他专门委员会委员、特邀委员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八条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除职务委员外其他委员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每届连任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九条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人申请,专门委员会主任同意,校学术委员会批准;或经专门委员会主任提议、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可以免去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1.委员本人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更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

3.怠于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委员义务的;

4.无故缺席学术委员会(含专门委员会)会议的;

5.有违法违纪行为、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6.因其他原因无法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条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若有委员退出,应及时增补委员。增补委员人选应由退出委员的推荐单位负责推荐,经专门委员会主任同意,报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法律法规,严守工作纪律;

2.具有公认的学术威望和良好的学术声誉;

3.责任心强,作风民主,办事公道;

4.政策性强、了解校情,有大局观;

5.关心学校的改革与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

6.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委员职责。

第十二条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校研究生院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设秘书1人。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学科建设委员会应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学科建设的各项方针和政策,在准确把握国内外学科建设发展动向,了解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地方特色学科发展方向的基础上,结合国家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制定我校的学科建设发展战略,致力于把我校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

第十四条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讨论审议学校的学科建设发展规划

2.审议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3.审议决定学科带头人和学科主任遴选等相关事宜

4.审议决定学位授权学科(含专业学位)申报、评估等相关事宜

5.审议决定各级重点学科和优先支持学科的遴选、申报、验收等相关事宜

6.审议决定学科水平评估、合格评估等相关事宜

7.审议学科建设经费的配置和使用

8.提出修改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校学术委员会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章程的议案。

9. 讨论和审议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拥有独立发表个人意见或保留个人意见的权利。

第十六条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应正确行使学术权力,客观、公正和公平地发表评审意见,并对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内容,承担相应保密责任。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主要讨论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和有关的方针政策,并审议相关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全体会议须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讨论或表决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经专门委员会经主任提议召开临时工作会议。临时工作会议有1/2以上(含1/2)委员参加方为有效。专门委员会临时工作会议,应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讨论或表决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条为确保相关审议结果的客观与公正,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评定或决策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申请回避。

第二十一条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委员,如果因事、因病不能出席会议,须向专门委员会秘书处请假。

第二十二条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应向校学术委员会申请复议。校学术委员会的复议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三条应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应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书面审议申请,由校学术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及案件事由做出处置。

第二十四条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一般事项,应报告校学术委员会;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且应由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决定的重要事项,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由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提出具体议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其修改也须经相同程序。

第二十六条本专门委员会章程与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如有不同之规定,应适用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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