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学术委员会
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章程
2016年4月19日,由延边大学第五届学术委员会第一次常务
委员会(扩大)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教育教学的改革与发展,全面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水平,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规范学校的教学管理和其他相关事务,根据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延边大学章程》和《延边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设立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作为校学术委员会的下设机构,处理与教育教学及人才培养相关的各项事务,在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等相关事务的处理中,享有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致力于,在学校教育教学中发挥教师的主体作用。通过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强化教学管理,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水平,确保人才培养的质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根据自身职能独立开展各相关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备案材料。
第五条 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由11-13名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含特邀委员)组成。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其中一名副主任由职务委员担任。
第六条 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符合条件的其他专门委员会委员,参加与教学管理有关事项的决策、审议和评定,也可以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相关规定,聘请若干校内专家为本专门委员会的特邀委员。
第七条 被聘请的其他专门委员会委员、特邀委员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八条 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除职务委员外其他委员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每届连任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九条 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人申请,专门委员会主任同意,校学术委员会批准;或经专门委员会主任提议、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可以免去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1. 委员本人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 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更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
3. 怠于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委员义务的;
4. 无故缺席学术委员会(含专门委员会)会议的;
5. 有违法违纪行为、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6. 因其他原因无法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条 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若有委员退出,应及时增补委员。增补委员人选应由退出委员的推荐单位负责推荐,经专门委员会主任同意,报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遵守法律法规,严守工作纪律;
2. 具有公认的学术威望和良好的学术声誉;
3. 责任心强,作风民主,办事公道;
4. 政策性强、了解校情,有大局观;
5. 关心学校的改革与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
6. 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委员职责。
第十二条 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校教务处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设秘书1人。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应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本科教育的各项方针和政策,在准确把握和跟进国内外高等教育发展动向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科教育、研究生培养的发展战略和具体计划,致力于提升学校的教育教学水平,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
第十四条 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 审议专业设置、专业结构调整及专业培养方案;
2. 审议学校制定的对教育教学具有实质性影响的各类规章制度和工作条例;
3. 审议推荐教学成果奖等本科教学工程项目;
4. 指导各教学单位开展教风、学风建设工作;
5. 审议评定各教学单位人才培养质量和教风、学风建设情况;
6. 审议学校的教学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等工作方案;
7. 指导和监督学校的教学质量监控和质量保障工作。组织与开展教育教学评估等活动;
8. 受学校委托,就学校的人才培养理念和目标、教学政策和规划、教学质量监控以及相关政策等提供咨询或质询;
9. 提出修改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校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章程的议案。
10. 讨论和审议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拥有独立发表个人意见或保留个人意见的权利。
第十六条 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应正确行使学术权力,客观、公正和公平地发表评审意见,并对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内容,承担相应保密责任。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主要讨论学校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有关的方针政策,并审议相关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全体会议须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讨论或表决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 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经专门委员会经主任提议召开临时工作会议。临时工作会议有1/2以上(含1/2)委员参加方为有效。专门委员会临时工作会议,应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讨论或表决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条 为确保相关审议结果的客观与公正,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评定或决策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申请回避。
第二十一条 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委员,如果因事、因病不能出席会议,须向专门委员会秘书处请假。
第二十二条 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应向校学术委员会申请复议。校学术委员会的复议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三条 应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应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书面审议申请,由校学术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及案件事由做出处置。
第二十四条 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一般事项,应报告校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且应由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决定的重要事项,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由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提出具体议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其修改也须经相同程序。
第二十六条 本专门委员会章程与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如有不同之规定,应适用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