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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章程
2016年06月23日 阅读次数:

延边大学学术委员会

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章程

 

2016419,由延边大学第五届学术委员会第一次常务

委员会(扩大)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学校的教师聘任、人才管理等事务中,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主体作用,规范学校的教师聘任、人才管理等相关工作,根据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延边大学章程》和《延边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设立延边大学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作为校学术委员会的下设机构,处理与教师聘任、人才管理相关的各项事务,在各相关事务的处理中,享有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致力于,教师聘任及人才管理等事务的科学化、民主化,既着力高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也强化对专任教师、教辅人员和行政人员的管理,促进学校的教师聘任和人才管理事业的协调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根据自身职能独立开展各相关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年度工作总结。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备案材料。

第五条 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由11-13名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含特邀委员)组成。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其中一名副主任由职务委员担任。

第六条 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符合条件的其他专门委员会委员,参加与学科建设有关事项的决策、审议和评定,也可以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相关规定,聘请若干校内专家为本专门委员会的特邀委员。

第七条 被聘请的其他专门委员会委员、特邀委员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八条 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除职务委员外其他委员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每届连任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九条 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人申请,专门委员会主任同意,校学术委员会批准;或经专门委员会主任提议、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可以免去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1.委员本人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更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

3.怠于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委员义务的;

4.无故缺席学术委员会(含专门委员会)会议的;

5.有违法违纪行为、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6.因其他原因无法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条 若有委员退出,专门委员会应及时增补委员。增补委员人选应由退出委员的推荐单位负责推荐,经专门委员会主任同意,报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法律法规,严守工作纪律;

2.具有公认的学术威望和良好的学术声誉;

3.责任心强,作风民主,办事公道;

4.政策性强、了解校情,有大局观;

5.关心学校的改革与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

6.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委员职责。

第十二条 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校人事处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设秘书1人。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应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有关教师聘任、人才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根据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要,研究我校人才工作发展战略,制定相关计划,完善相关制度、强化相关管理,为把我校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提供人才保障。

第十四条 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审议教师队伍发展规划、内设机构及其岗位设置方案;

2.审议岗位招聘、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育、教师培养与培训管理、教师考核与评价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审议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岗位标准与评定办法,评定聘任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审议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分级,评定推荐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分级人选等;

4.审议并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岗位及人选、推荐各类人才工程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类人才及师资培养计划人员的选拔等;

5.审议学校教师聘任条件及新教师引进条件;

6.审议校内绩效分配制度、学校年度考核分配方案等;

7.提出修改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校学术委员会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章程的议案。

8.讨论和审议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拥有独立发表个人意见或保留个人意见的权利。

    第十六条 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应正确行使学术权力,客观、公正和公平地发表评审意见,并对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内容,承担相应保密责任。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主要讨论学校教师聘任、人才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并审议相关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全体会议须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表决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 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经专门委员会经主任提议召开临时工作会议。临时工作会议有1/2以上(含1/2)委员参加方为有效。专门委员会临时工作会议,应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讨论或表决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条 为确保相关审议结果的客观与公正,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评定或决策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申请回避。

第二十一条 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委员,如果因事、因病不能出席会议,须向专门委员会秘书处请假。

第二十二条 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议题内容,经专门委员会主任确定,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人员列席旁听

第二十三条 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应向校学术委员会申请复议。学术委员会的复议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四条 应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应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书面审议申请,由校学术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及案件事由做出处置。

第二十五条 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一般事项,应报告校学术委员会;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且应由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决定的重要事项,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由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提出具体议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其修改也须经相同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专门委员会章程与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如有不同之规定,应适用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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