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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2016年07月08日 阅读次数:

延边大学首次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延边大学首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岗位设置

第二条 工勤技能岗位主要设置在具有承担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任务的部门。校、院两级党政管理机构不设工勤技能岗位。

第三条 根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工勤技能岗位总量和学校实际情况,确定我校首次聘用工勤技能岗位总量,岗位总量以实有人数为准。今后按照学校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通过自然减员、调出等途径,逐步达到核准的岗位数额。

第四条 岗位等级设置及其结构比例

(一)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五个等级,即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技术工一至五级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二)工勤技能一级和二级、三级、四级、五级、普通工岗位的总体结构比例为5:20:45:15:15。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左右。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五条 工勤技能岗位基本职责

工勤技能岗位基本职责是对受聘到某一级别岗位上的工勤技能人员应承担的岗位职责的基本要求,各部门应根据具体岗位的工作性质、特点在岗位基本职责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岗位职责,岗位任务和任期目标。其工勤技能岗位基本职责如下:

(一)技术工一级岗位基本职责:能够刻苦钻研技术,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全面掌握本工种及与之相关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熟悉有关工艺流程,具有较强的现场设计和分析能力,能解决本工种岗位上关键性技术和工艺难题,积极参与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工作业绩突出,工作中有创新。热心传授技艺,积极指导培养技师、高级工提高业务能力。

(二)技术工二级岗位基本职责:能够刻苦钻研技术,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全面掌握本工种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熟悉有关工艺流程,具有一定的现场设计和分析能力,能高质量完成本工种的工作任务。在工作中发挥技术特长,能解决本工种岗位上技术性问题,积极参与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热心传授技艺,积极指导和帮助初、中、高级工提高业务能力。

(三)技术工三级岗位基本职责:能够刻苦钻研技术,熟悉掌握本工种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在本职岗位上能起到技术尖子作用,高质量地完成本工种工作任务,并能指导和帮助初、中级工提高业务能力。

(四)技术工四级岗位基本职责:掌握本工种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能独立完成本岗位任务,并能注重技术的自我提高。在本职岗位上能起到技术骨干的作用,在技术革新和增收节支等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五)技术工五级岗位基本职责: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作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工勤技能岗位。达到本岗位“应知应会”要求,能在高级工和中级工的指导下,完成本岗位任务,有一定的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

(六)普通工岗位基本职责:熟悉本职工作,有良好的服务态度和职业道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自觉遵守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圆满完成本职岗位工作。

第三章 岗位聘用范围及条件

第六条 聘用范围为全校在编在岗的事业编制工勤人员。

第七条 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品质和职业道德。

(三)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和技能条件。

(四)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第八条 工勤技能岗位评审聘用条件

(一)工勤技能一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二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高级技师技术等级考评,且取得的资格工种与拟申报岗位一致。

(二)工勤技能二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三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技师技术等级考评,且取得的资格工种与拟申报岗位一致。

(三)工勤技能三级岗位,须在本工种四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高级工技术等级考核,且取得的资格工种与拟申报岗位一致。

(四)工勤技能四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五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且取得的资格工种与拟申报岗位一致。

(五)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新聘工勤技能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且取得的资格工种与拟申报岗位一致,可确定为五级岗位。

(六)普通工岗位,满足工作需要并符合岗位工作条件的工勤人员。

第九条首次聘用现以获得技术等级考核结果且享受工资待遇的技术等级作为聘用相应技能岗位的资格。但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标准工勤岗位数额内,应具备工勤技能岗位聘用条件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用,不具备的只聘用临时岗位。对于首聘后已经空出的临时岗位,预核销。

第十条凡国家对工勤技能岗位有特殊要求,属于特殊工勤技能岗位的,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应聘人员必须先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才能应聘相应岗位。

第四章 岗位聘用

第十一条学校工勤技能岗位评审组,负责对各单位推荐的拟聘人选的专业技术水平进行综合评议。

第十二条 聘用流程

(一)公布岗位。学校公布岗位及基本职责、聘用条件和聘期等事项。

(二)个人申报。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填报相应的申报表,同时向本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三)部门审核推荐。各部门对申报人员的资格、条件及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单位汇总材料,将相应的汇总表、申报表及相关佐证材料报学校。

(四)学校评审。学校工勤技能岗位评审组对申报人员的资格、条件及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评审、投票,将结果提交人事工作委员会审定,通过后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签订聘用合同。学校按规定程序将拟聘人选上报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审批。审批通过人员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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