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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专任教师延聘、返聘管理办法(试行)
2017年12月19日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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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专任教师延聘、返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任教师延聘、返聘管理工作,合理利用校内人力资源,充分发挥高级专家在学校发展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和吉林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及退休专任教师。

第三条 延聘即延长退休年龄。专任教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确因教学及学科建设、科研工作需要,身体健康,部门在征得本人同意后推荐,学校同意,经省教育厅和省人社厅审批后,予以延聘。

第四条 返聘即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专任教师退休后,确因教学工作需要,身体健康,部门在征得本人同意后推荐,经学校审批后,予以返聘。

第二章 延聘、返聘条件

第五条 延聘条件。具有正高级职称,教学科研业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方可申请延聘

1.正在主持国家级项目者(执行期限内);

2.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并正在指导博士研究生者;

3.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教学名师以及其他获得国家级人才称号的高层次人才。

第六条 返聘条件。根据教学工作需要,满足下列条件者可申请返聘:

1.具有高级职称;

2.承担本科生专业课。

第三章 延聘、返聘的管理和考核

第七条 延聘实行一年一聘,返聘实行一学年一聘,延聘期限不能超过5年

第八条 延聘审批程序如下:

根据教学及学科建设、科研工作等需要,学科专业在符合延聘条件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聘期结束6个月前征得本人同意,由所在部门填写《延边大学高级专家延聘推荐表》后提交到学校审定。

第九条 返聘审批程序如下:

根据教学工作等需要,学科专业在符合返聘条件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聘期结束6个月前征得本人同意,由所在部门填写《延边大学高级专家返聘推荐表》后提交到学校审定。

第十条 返聘人员在返聘期间,享受教学科研奖励和学校规定的课时费待遇(课时费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延聘、返聘申请。学校在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受理一次。学校在每年12月审定下一年度上半年的延聘、返聘人员,6月份审定本年度下半年延聘、返聘人员。

第十二条 申请延聘、返聘人员,对延聘、返聘结果存有异议时,可在审议结果之日起15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议。学校根据申诉情况进行调解,并将最终结果告知本人。

第十三条 返聘人员在聘期内如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关系,并终止相关聘用待遇。

第十四条 延聘、返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严肃对待,坚决杜绝延聘、返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除取消延聘、返聘人员的资格外,还要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全部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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