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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延边大学全日制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等11个文件的通知
2023年08月13日 阅读次数:


全校各部门:

《延边大学全日制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等11个文件已经2023年7月19日第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延边大学全日制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2.延边大学全日制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3.延边大学全日制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4.延边大学全日制本(专)科生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5.延边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6.延边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7.延边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8.延边大学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试行)

9.延边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10.延边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11.延边大学社会类奖(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延边大学

2023年7月12日



附件1

延边大学全日制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规范我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和《吉林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221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面向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的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国家奖学金名额由上级部门划拨的名额指标确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党委统战部、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检监察机构、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教务处、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安全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和学生代表为成员,全面领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国家奖学金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主任,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教务处、研究生院、社会科技处、科学技术处等部门负责人和学生代表为成员,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各学院成立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本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评等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综合考成绩排名和学习成绩排名均位于专业10%(含10%)参评规定学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5以上3.5且无不及格科目;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和学习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申请及评审程序:

1.名额分配。每学年初,学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省教育厅下拨我校国家奖学金名额,以各学院在籍学生总数为标准,按统一比例,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至各学院。各学院在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的限额内进行等额评审。

2.信息公开。由各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评选。在学院内公布本学院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评审细则及评审委员会等信息。

3.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通过延边大学网上办事服务大厅进行网上申请。

4.学院初评。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本学院申报材料进行初评,并在院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5.学校审定。学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学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上报的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至上级主管部门。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 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 对国家奖学金申报资格、初评或审定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院和学校公示期间内以实名、书面的形式向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异议者做出书面答复。

如相关人员对学院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收到学院答复后的3天内以实名、书面的形式向学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申请复议。学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在3个工作日内将最终处理结果通知本人。此处理结果为最终处理结果。如超出上述规定期限以及匿名等其他方式的申诉,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和学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不予受理。

第十 各学院应对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确保奖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 如发现在国家奖学金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获奖后有违反校规校纪等行为者,取消获奖资格。

第六章  

第十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其他相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 本细则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2

延边大学全日制本(专)科生国家励志

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规范我校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教联20208号)和《吉林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221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面向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上级部门划拨的名额指标确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党委统战部、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检监察机构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教务处、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保障处、信息化中心、教育基金会等部门负责人和学生代表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学院成立资助工作组负责组织本学院的初评工作。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和学生代表为成员。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参评规定学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以上(含3.0),必修课无不及格科目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申请及评审程序:

1.名额分配。每学年初,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省教育厅下拨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综合考虑各学院的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等进行名额分配,并向国家规定的特殊学科专业适当倾斜。

2.信息公开。由各学院资助工作组负责组织初评。在学院公布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评审细则、工作组成员,校院两级监督电话等信息。

3.学生申请。根据每年学校通知要求,符合条件的学生通过延边大学网上办事服务大厅进行网上申请。

4.学院初评。学院资助工作组对本学院申报材料进行初评,并在院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无异议,报至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学校评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至上级主管部门。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或吉林省政府奖学金。

十一 省属公费师范生、省优师计划师范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 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 凡是在籍学生,由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 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院和学校公示期间内以实名、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诉。学院资助工作组应在接到申诉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异议者做出书面答复。

如相关人员对学院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收到学院答复后的3天内以实名、书面的形式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3个工作日内将最终处理结果通知本人。此处理结果为最终处理结果。如超出上述规定期限以及匿名等其他方式的申诉,学院资助工作组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不予受理。

第十 各学院应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确保奖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 如发现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获奖后有违反校规校纪等行为者,取消获奖资格。

第六章

第十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其他相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 本细则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3

延边大学全日制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规范我校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教联20208号)和《吉林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221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含预科、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以下简称“学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科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面向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的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国家助学金名额由上级部门划拨的名额指标确定。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党委统战部、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检监察机构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教务处、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保障处、信息化中心、教育基金会等部门负责人和学生代表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学院成立资助工作组负责组织本学院的初评工作。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和学生代表为成员。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申请及评审程序:

1.名额分配。每学年初,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省教育厅下达我校国家助学金名额,综合考虑各学院的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等进行名额分配,并向国家规定的特殊学科专业适当倾斜。

2.信息公开。由各学院资助工作组负责组织初评,可根据本细则制定本学院相应的评审细则。在学院公布本学院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评审细则、工作组成员,校院两级监督电话等信息。

3.学生申请。根据每年学校的通知要求,符合条件的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通过延边大学网上办事服务大厅进行网上申请。

4.学院初评。学院资助工作组对本学院申报材料进行初评,并在院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无异议,报至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学校评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至上级主管部门。

十一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吉林省政府奖学金。

省属公费师范生、省优师计划师范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 国家助学金足额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 本(专)科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 对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院和学校公示期间内以实名、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诉。学院资助工作组应在接到申诉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异议者做出书面答复。

如相关人员对学院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收到学院答复后的3天内以实名、书面的形式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3个工作日内将最终处理结果通知本人。此处理结果为最终处理结果。如超出上述规定期限以及匿名等其他方式的申诉,学院资助工作组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不予受理。

第十 各学院应对国家助学金获得者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确保助学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 如发现在国家助学金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获助后有违反校规校纪等行为者,取消获助资格。

第六章  

第十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其他相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 本细则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4

延边大学全日制本(专)科生吉林省

政府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吉林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221196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是由吉林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吉林省省属公办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表现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面向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的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四条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名额由上级部门划拨的名额指标确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党委统战部、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检监察机构、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教务处、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保障处、信息化中心、教育基金会等部门负责人和学生代表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学院成立资助工作组负责组织本学院的初评工作。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和学生代表为成员。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8以上(含2.8),必修课无不及格科目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申请及评审程序:

1.名额分配。每学年初,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省教育厅下拨我校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名额,以各学院在籍学生总数为标准,按统一的比例,将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名额分配至各学院。

2.信息公开。由各学院资助工作组负责组织初评。在学院公布本学院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分配名额、评审细则、工作组成员,校院两级监督电话等信息。

3.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通过延边大学网上办事服务大厅进行网上申请。

4.学院初评。学院资助工作组对本学院申报材料进行初评,并在院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无异议,报至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学校评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提出当年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至上级主管部门。

同一学年内,申请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分两学期发放,每学期末前将资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 凡是在籍学生,由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吉林省政府奖学金。

第十 对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应在学院和学校公示期间内以实名、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诉。学院资助工作组应在接到申诉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异议者做出书面答复。

如相关人员对学院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收到学院答复后的3天内以实名、书面的形式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3个工作日内将最终处理结果通知本人。此处理结果为最终处理结果。如超出上述规定期限以及匿名等其他方式的申诉,学院资助工作组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不予受理。

第十 各学院应对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确保奖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 如发现在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获奖后有违反校规校纪等行为者,取消获奖资格。

第六章  

第十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其他相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 本细则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5

延边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号)和吉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22199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第三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研究生思想政治品德考评分数在75分以上);

学习成绩优异(课程加权平均成绩85分以上)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六条 参评学年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具备参评资格:

参评学年人事档案调入我校

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

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五)已经超出学校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者。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奖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七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党委统战部、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检监察机构、教务处、研究生院、社会科学处、科学技术处、计划财务处、安全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和学生代表为成员,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国家奖学金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研究生导师、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评等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以全日制研究生(全脱产学习)人数为基数按比例进行分配,并适当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专业)倾斜。

第十一条 评审要充分考虑研究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行为规范方面以及在学术道德、团队意识、科研实践方面的日常表现,并将研究生思想政治品德考评分数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所占比重评选总分数的30%。

第十二条 对于学术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同时必须具有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于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科研成果包括在本学科认定的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转化或应用、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获得国家级专业学科竞赛奖励等,成果以质量为先,兼顾数量。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采取以研究生个人自主申报、导师推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选拔推荐、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的方式进行评审。具体程序如下:

研究生本人应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延边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应充分尊重本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在本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上报的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至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以实名、书面的形式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全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六条 学校于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并对获奖研究生的事迹进行宣传,激发研究生的积极进取精神。

第五章

第十七条 其他相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 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延边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延大校发2021136号同时废止;本细则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6

延边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我校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 )和《吉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221196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我校研究生,均可享受国家助学金: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学制年限发放,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足额按月(分10个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至符合条件的学生银行账户中。

第四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硕博连读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每月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将按照研究生学籍管理部门的学籍信息,对处于学籍异动状态的研究生按照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六条 学籍异动研究生的国家助学金将根据以下情况进行调整。  

(一)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二)提前毕业研究生按照实际在学时间进行发放。

(三)在读期间退学的研究生,自申请之日起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四)具有工作经历的非定向就业研究生所转档案不符合学校要求的,不发放国家助学金。自全部档案材料按要求补齐,并转入学校之后开始发放。

(五)违反国家法律或校规校纪的,根据《延边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其他特殊情形,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由学校研究确定。

第八条 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伪造档案及相关材料,骗取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追缴已经发放的国家助学金,并按学校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其他相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条 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细则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7

延边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切实保证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吉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吉教联20208号)和《吉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221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原则上适用于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和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党委统战部、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检监察机构、教务处、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保障处、信息化中心、教育基金会等部门负责人和学生代表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组织、管理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和学生代表为成员。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开展民主评议工作,成员包括辅导员和学生代表。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分为一般困难、比较困难、特别困难三个档次。

(一)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根据困难程度,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且无其它经济来源,家庭子女中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2.单亲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3.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4.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根据困难程度,可认定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

1.父母一方或双方暂时失业,且无稳定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2.家庭直系成员或学生本人患有重大疾病(如癌症等)或遭遇重大突发事件(如车祸等),医疗费用负担较重且无经济资助,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3.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害,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根据困难程度,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脱贫家庭学生;

2.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4.低保边缘人;

5.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6.孤儿;

7.烈士子女;

8.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9.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残疾军人)子女;

10.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学生。

(四)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2.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3.经常出入餐厅、酒吧、网吧等娱乐消费场所的;

4.有其他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认定程序为:

1.提前告知。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吉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

2.个人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 《申请表》,并通过延边大学网上办事服务大厅进行网上申请。

3.学院审核。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初步提出本专业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汇总审核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无异议,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4.学校认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核准和汇总各学院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5.结果公示。学校以适当的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对认定结果有异议者,应在学院公示期间内以实名、书面的形式申请复议。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申诉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异议者做出书面答复。如相关人员对学院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收到学院答复后的3天内以实名、书面的形式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3个工作日内将最终处理结果通知本人。此处理结果为最终处理结果。

如超出上述规定期限以及匿名等其他方式的申诉,学院认定工作组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不予受理。

6.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最后确定的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学生的《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学院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函调、电话、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除取消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收回资助资金外,给予处分。

第六章  

第十条 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及时向专业、学院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一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和学院对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采取资助优先考虑政策,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二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保密。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细则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8

延边大学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鼓励我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升我校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中的参与度贡献度,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吉林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22119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细则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我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考入我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 下列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军士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年限

第五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的资助。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我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硕士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专升本、本硕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八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四章  资助的申请、审核与发放

第九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https://www.gfbzb.gov.cn),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以下简称《申请表Ⅰ》,一式两份)并提交至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Ⅰ》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学生将《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

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办理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十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我校的入学新生,到校报到后向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以下简称《申请表Ⅱ》,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

第十一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二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十三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审核无误后,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通过审核的学生,学校在当年底之前将相关资助款项发放至学生指定的个人银行卡。

 

第十四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助资格。

第十五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学校就读,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在收回资金后,及时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六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国家出台或调整兵役资助的新政策,则遵照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细则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9

延边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733号)、《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和《吉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221196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面向我校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含预科、第二学士学位,下同以下简称“学生”)中的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学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党委统战部、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检监察机构、教务处、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保障处、信息化中心、教育基金会·校友总会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和学生代表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资助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和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评审和推荐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的来源及用途

第五条 从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5%比例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

第四章  勤工助学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按上岗时间长短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临时岗位指时间较短、具有临时性、突击性的勤工助学岗位,或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八条 岗位管理:

(一)不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为前提,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根据全校勤工助学需求,确定学期内全校勤工助学学生总人数;

(二)校内勤工助学原则上一岗一人,每月上岗工时不超过40个工时。但是根据实际情况可一岗多聘勤工助学学生,并在勤工助学学生上岗总工时不超过40小时的情况下,上下浮动学生勤工助学工时;

(三)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利用课余时间,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四)勤工助学学生因故不能正常上岗,须事先向用人部门请假;中途因故要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1周向用人部门提出辞职申请,并到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对于擅自离岗学生,扣发当月工资,且此后不受理其他任何勤工助学申请;

(五)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六)勤工助学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七)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九条 申请程序:

(一)学生申请:学生通过延边大学网上办事服务大厅进行网上申请岗位;

(二)学校面试: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对申请学生进行面试,面试合格者持《申请表》到用工部门进行第二次面试;

(三)用工部门面试:用工部门进行第二次面试后,面试合格者将带有用工部门负责老师意见及签字的《申请表》交回至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留档备案;

(四)报到上岗:面试通过者在用工部门提出的规定时间内报到上岗,上岗学生需一学期一签订《延边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以部门为单位统一报送至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

第五章 临时困难补助

第十条 申请条件:

经济困难学生的临时困难补助申请条件:

(一)学生如遭遇意外身体伤害事故;

(二)突发急重病症;父母亡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三)受自然灾害影响到基本生活;

(四)非个人原因致使财物遭受较大损失;

(五)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一条 资助标准:

临时困难补助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期1000元-2000元。

第十二条 申请及评审程序:

(一)学生申请。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延边大学临时困难申请表》,并出具符合具体申请条件的相应证明等材料;

学院审核。学院资助工作组对学生情况进行深入调查,辅导员、班主任、班委会均应据实审核,认真把关,就该生日常生活表现、学习等情况由学院资助工作组了解讨论后提出初步意见,向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提出申请。

学校审核。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对学生情况进行复核,提出享受资助的初步学生名单,待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批准后,予以相应资助。

第六章  减免学费

第十三条 学费减免按学年申请,每学年申请一次

第十四条 申请条件:

家庭经济困难而难以缴纳学费的孤儿、烈士子女、特困供养人员、学生本人患大病或遭遇意外身体伤害事故等无直接经济来源无法支付学费的学生。

第十五条 减免标准:

减免范围限于学校统一收取的学费。

第十六条 申请及评审程序:

(一)学生申请。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延边大学减免学费申请表》,并出具符合具体申请条件的相应证明等材料;

学院审核。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对学生情况进行深入调查,辅导员、班主任、班委会均应据实审核,认真把关,就该生日常生活表现、学习等情况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了解讨论后提出初步意见,向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提出申请。

学校审核。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对学生情况进行复核,提出享受资助的初步学生名单,待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批准后,予以相应减免。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

学习态度不端正

中途停学、休学、自费出国留学者;

受到学校处分者;

平时有高消费行为,酗酒、铺张消费者;

其他不符合情况者。

十八 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将会同有关单位对享受资助的学生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弄虚作假者,除补交全部资助金外,酌情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十 其他相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二十 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细则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10

延边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规范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一步完善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0〕4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教〔2021〕164号)》、《吉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22〕1196号)和《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或就读高校办理的信用助学贷款。

第三条 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不同,国家助学贷款可分为在就读高校办理的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户籍所在地办理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四条 学生不可同时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细则适用于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预科生下同)和全日制研究生。

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的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勤俭节约,学习刻苦,奋发向上;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含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和学校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保证正确使用所借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款义务;

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主管部门、经办银行和学校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应符合条件,以户籍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额度及贴息

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应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最终额度以贷款经办银行审批为准。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执行。

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长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其中在校生按照剩余学习年度加15年确定,学制超过7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款期限。

十一 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贷款学生毕业后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自毕业当年起开始自付利息,与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时,可选择使用还本宽期限,宽期限为5年,贷款学生在宽期限内“只付利息,不还本金”。贷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可提供申请继续享受贴息。宽期限后由学生按贷款合同约定,分期偿还(或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第十二条 在本省高校就读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其在校期间贷款利息按高校财政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校期间贷款贴息,由地方财政和高校承担(其中,地方财政承担部分,按高校财政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贷款的申请、办理和发放

十三 贷款申请。

(一)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按照学校和经办银行的相关通知要求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管理实行以上级部门或经办银行主导、学校配合的工作模式,受理时间及办理要求以户籍所在县(市、区)申办地点规定为准,在校工作流程以校发工作通知为准。

十四 贷款审批。

(一)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采用学校、经办银行联合审核确认的业务流程。学校负责审核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资格、入学报到注册真实性、贷款申请金额等信息;经办银行负责审核学生提交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以及学生信用征信情况。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户籍所在县(市、区)申办地点规定为准

十五 贷款签约。

(一)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和学校共同组织通过贷款审批的学生签署借款合同,合同签署完毕后将进入放款流程。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户籍所在县(市、区)申办地点规定为准

十六 贷款发放。经办银行按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学校账户。

 还款管理

第十 贷款偿还。贷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学生正常毕业后,贷款所发生的全部利息由其本人按月支付。学生毕业离校前,应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学生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根据就业情况和收入水平,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并根据相关政策自主选择还本宽限期。在还本宽限期内学生只需还利息无需还本金,还本宽限期结束后学生需按期还本付息。

第十 贷款展期。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或借款学生因故要求变更贷款日期的,应向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录取通知书或休学相关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实施贴息。

第十 贷款停止。贷款学生有中途辍学、退学、被开除、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死亡、失踪等情况,停止发放贷款,必须还清贷款本息后,学校方可给予办理相应手续。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学校方可给予办理转学手续。

二十 还款救助。组织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组织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校利用有关资金,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患有重大疾病、经济收入特别低等偿还贷款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还款救助,以减轻学生全部或一定期限内的还款压力。

二十一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毕业前应按经办银行要求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学校方可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如未办理《还款确认函》的毕业生,毕业时要暂缓发放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户籍所在县(市、区)申办地点规定为准

二十二 贷款学生出国(境)旅游、留学或定居等,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学校方可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三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和《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关于违约学生的处理规定来进行处理

   

二十 校不受理家庭所在地已开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的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与上级最新政策条款相冲突及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上级和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本细则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11

延边大学社会类奖(助)学金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全面贯彻党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广大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社会类奖学金的评与管理,充分发挥社会资助在育人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社会类奖(助)学金是指学校协调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资金,设立的国内外资助项目。

本细则适应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和人事档案调入我校且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四条 社会类奖(助)学金评审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社会类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党委统战部、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检监察机构教务处、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保障处、信息化中心、教育基金会等部门负责人和学生代表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社会类奖(助)学金评审及日常管理工作

各学院成立资助工作组,负责组织本学院的初评工作。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和学生代表为成员

第三章  资助标准及申请条件

社会类奖(助)学金资助方的资助金额相关条件为准。

第八条 社会类奖(助)学金的申请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集体活动,善协作,重实践,团结同学,乐于奉献,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社会类奖(助)学金评审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标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课外活动、科研成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社会类奖(助)学金不得轮流或平均发放。

第十条 学院初评结果在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无异议,报至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学院初评结果汇总审核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至资助方审核,无异议后生效,进行社会类奖(助)学金发放,并举行发放仪式。

十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学年的社会类奖(助)学金评

(一)违反校规校纪和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无故不交学费、住宿费者。

十二 同一学生在同一学年内原则上不能享受两项累计金额5000元以上的)社会类奖(助)学金。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十三 凡是在籍学生,由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社会类奖(助)学金

第十 社会类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院和学校公示期间内以实名、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诉。学院资助工作组应在接到申诉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异议者做出书面答复。

如相关人员对学院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收到学院答复后的3天内以实名、书面的形式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3个工作日内将最终处理结果通知本人。此处理结果为最终处理结果。如超出上述规定期限以及匿名等其他方式的申诉,学院资助工作组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不予受理。

十五 社会学金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捐赠单位或捐赠人如有特殊要求,依照协议处理。

第十 各学院应对社会类奖(助)学金获得者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确保奖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 如发现在社会类奖(助)学金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获奖后有违反校规校纪等行为者,取消获奖资格

第五章  

十八 细则中的各类社会学金须同学校教育基金会签订捐赠协议,可根据捐赠方意愿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如捐赠方其他要求与本细则有差异的,按协商结果执行。

十九 学校鼓励各部门、学院拓展渠道,争取社会捐助,各学院对设立的社会类奖学金进行相关审查,凡是在学院设立的社会学金,实施细则由各学院自行制定,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教育基金会备案。

二十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十一 细则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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