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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延边大学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3年07月12日 阅读次数:

全校各部门:

《延边大学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于2023年7月12日第10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延边大学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试行)

 

                                       延边大学      

2023年7月12


延边大学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升我校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中的参与度贡献度,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吉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22〕119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我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考入我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 下列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军士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年限

第五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的资助。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我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硕士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专升本、本硕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八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四章  资助的申请、审核与发放

第九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https://www.gfbzb.gov.cn),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以下简称《申请表Ⅰ》,一式两份)并提交至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Ⅰ》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

(五)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办理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十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我校的入学新生,到校报到后向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以下简称《申请表Ⅱ》,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

第十一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二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十三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审核无误后,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通过审核的学生,学校在当年底之前将相关资助款项发放至学生指定的个人银行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十五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学校就读,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在收回资金后,及时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六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国家出台或调整兵役资助的新政策,则遵照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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