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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延边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3年07月12日 阅读次数:

全校各部门:

《延边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试行)》已经于2023年7月12日第10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延边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延边大学      

                                    2023年7月12


延边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一步完善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0〕4号)《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教〔2021〕164号)》《吉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22〕1196号)和《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或就读高校办理的信用助学贷款。

第三条 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不同,国家助学贷款可分为在就读高校办理的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户籍所在地办理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四条 学生不可同时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预科生,下同)和全日制研究生。

第六条 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的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勤俭节约,学习刻苦,奋发向上。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含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六)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和学校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保证正确使用所借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款义务。

(七)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主管部门、经办银行和学校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应符合条件,以户籍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额度及贴息

第八条 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应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最终额度以贷款经办银行审批为准。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执行。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长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其中在校生按照剩余学习年度加15年确定,学制超过7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款期限。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贷款学生毕业后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自毕业当年起开始自付利息,与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时,可选择使用还本宽期限,宽期限为5年,贷款学生在宽期限内“只付利息,不还本金”。贷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可提供申请继续享受贴息。宽期限后由学生按贷款合同约定,分期偿还(或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第十二条 在本省高校就读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其在校期间贷款利息按高校财政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校期间贷款贴息,由地方财政和高校承担(其中,地方财政承担部分,按高校财政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办理和发放

第十三条 贷款申请。

(一)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按照学校和经办银行的相关通知要求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管理实行以上级部门或经办银行主导、学校配合的工作模式,受理时间及办理要求以户籍所在县(市、区)申办地点规定为准,在校工作流程以校发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四条 贷款审批。

(一)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采用学校、经办银行联合审核确认的业务流程。学校负责审核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资格、入学报到注册真实性、贷款申请金额等信息;经办银行负责审核学生提交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以及学生信用征信情况。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户籍所在县(市、区)申办地点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贷款签约。

(一)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和学校共同组织通过贷款审批的学生签署借款合同,合同签署完毕后将进入放款流程。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户籍所在县(市、区)申办地点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贷款发放。经办银行按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学校账户。

第五章  还款管理

第十七条 贷款偿还。贷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学生正常毕业后,贷款所发生的全部利息由其本人按月支付。学生毕业离校前,应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学生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根据就业情况和收入水平,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并根据相关政策自主选择还本宽限期。在还本宽限期内学生只需还利息无需还本金,还本宽限期结束后学生需按期还本付息。

第十八条 贷款展期。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或借款学生因故要求变更贷款日期的,应向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录取通知书或休学相关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实施贴息。

第十九条 贷款停止。贷款学生有中途辍学、退学、被开除、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死亡、失踪等情况,停止发放贷款,必须还清贷款本息后,学校方可给予办理相应手续。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学校方可给予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条 还款救助。组织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组织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校利用有关资金,为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患有重大疾病、经济收入特别低等偿还贷款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还款救助,以减轻学生全部或一定期限内的还款压力。

第二十一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毕业前应按经办银行要求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学校方可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如未办理《还款确认函》的毕业生,毕业时要暂缓发放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户籍所在县(市、区)申办地点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贷款学生出国(境)旅游、留学或定居等,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学校方可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和《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关于违约学生的处理规定来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受理家庭所在地已开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的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与上级最新政策条款相冲突及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上级和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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