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部门:
《延边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于2023年7月12日第10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延边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延边大学
2023年7月12日
延边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切实保证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吉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吉教联〔2020〕8号)和《吉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22〕1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原则上适用于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和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党委统战部、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检监察机构、教务处、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保障处、信息化中心、教育基金会等部门负责人和学生代表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组织、管理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和学生代表为成员。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开展民主评议工作,成员包括辅导员和学生代表。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分为一般困难、比较困难、特别困难三个档次。
(一)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根据困难程度,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且无其它经济来源,家庭子女中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2.单亲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3.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4.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根据困难程度,可认定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
1.父母一方或双方暂时失业,且无稳定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2.家庭直系成员或学生本人患有重大疾病(如癌症等)或遭遇重大突发事件(如车祸等),医疗费用负担较重且无经济资助,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3.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害,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根据困难程度,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脱贫家庭学生;
2.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4.低保边缘人;
5.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6.孤儿;
7.烈士子女;
8.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9.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残疾军人)子女;
10.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学生。
(四)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2.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3.经常出入餐厅、酒吧、网吧等娱乐消费场所的;
4.有其他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认定程序为:
1.提前告知。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吉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
2.个人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 《申请表》,并通过延边大学网上办事服务大厅进行网上申请;
3.学院审核。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初步提出本专业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汇总审核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无异议,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4.学校认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核准和汇总各学院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5.结果公示。学校以适当的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对认定结果有异议者,应在学院公示期间内以实名、书面的形式申请复议。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申诉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异议者做出书面答复。如相关人员对学院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收到学院答复后的3天内以实名、书面的形式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3个工作日内将最终处理结果通知本人。此处理结果为最终处理结果。
如超出上述规定期限以及匿名等其他方式的申诉,学院认定工作组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不予受理。
6.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最后确定的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学生的《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学院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函调、电话、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除取消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收回资助资金外,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及时向专业、学院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一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和学院对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采取资助优先考虑政策,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二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保密。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细则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