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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延边大学社会类奖(助)学金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2023年07月12日 阅读次数:

全校各部门:


《延边大学社会类奖(助)学金实施细则 (试行)》已经于2023年7月12日第10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延边大学社会类奖(助)学金实施细则 (试行)

 

                                       延边大学      

2023年7月12


延边大学社会类奖(助)学金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广大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社会类奖(助)学金的评审与管理,充分发挥社会资助在育人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社会类奖(助)学金是指学校协调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资金,设立的国内外资助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适应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和人事档案调入我校且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四条 社会类奖(助)学金评审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社会类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党委统战部、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检监察机构、教务处、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保障处、信息化中心、教育基金会等部门负责人和学生代表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社会类奖(助)学金评审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资助工作组,负责组织本学院的初评工作。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和学生代表为成员。

第三章  资助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七条 社会类奖(助)学金以资助方的资助金额及相关条件为准。

第八条 社会类奖(助)学金的申请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集体活动,善协作,重实践,团结同学,乐于奉献,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第九条 社会类奖(助)学金评审以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标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课外活动、科研成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社会类奖(助)学金不得轮流或平均发放。

第十条 学院初评结果在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无异议,报至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学院初评结果汇总审核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至资助方审核,无异议后生效,进行社会类奖(助)学金发放,并举行发放仪式。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学年的社会类奖(助)学金评选:

(一)违反校规校纪和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无故不交学费、住宿费者。

第十二条 同一学生在同一学年内原则上不能享受两项(累计金额5000元以上的)社会类奖(助)学金。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凡是在籍学生,由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社会类奖(助)学金。

第十四条 对社会类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院和学校公示期间内以实名、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诉。学院资助工作组应在接到申诉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异议者做出书面答复。

如相关人员对学院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收到学院答复后的3天内以实名、书面的形式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3个工作日内将最终处理结果通知本人。此处理结果为最终处理结果。如超出上述规定期限以及匿名等其他方式的申诉,学院资助工作组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社会类奖(助)学金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捐赠单位或捐赠人如有特殊要求,依照协议处理。

第十六条 各学院应对社会类奖(助)学金获得者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确保奖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七条 如发现在社会类奖(助)学金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获奖后有违反校规校纪等行为者,取消获奖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中的各类社会奖(助)学金须同学校教育基金会签订捐赠协议,可根据捐赠方意愿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如捐赠方其他要求与本细则有差异的,按协商结果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各部门、学院拓展渠道,争取社会捐助,各学院对设立的社会类奖(助)学金进行相关审查,凡是在学院设立的社会类奖(助)学金,实施细则由各学院自行制定,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教育基金会备案。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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