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部门:
《延边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已经于2023年7月12日第10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延边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延边大学
2023年7月12日
延边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号)和《吉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22〕199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第三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研究生思想政治品德考评分数在75分以上)。
(五)学习成绩优异(课程加权平均成绩85分以上),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六条 参评学年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具备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人事档案未调入我校者。
(二)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三)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四)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五)已经超出学校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者。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奖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七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党委统战部、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检监察机构、教务处、研究生院、社会科学处、科学技术处、计划财务处、安全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和学生代表为成员,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国家奖学金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研究生导师、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评等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以全日制研究生(全脱产学习)人数为基数按比例进行分配,并适当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专业)倾斜。
第十一条 评审要充分考虑研究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行为规范方面以及在学术道德、团队意识、科研实践方面的日常表现,并将研究生思想政治品德考评分数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所占比重为评选总分数的30%。
第十二条 对于学术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同时必须具有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于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科研成果包括在本学科认定的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转化或应用、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获得国家级专业学科竞赛奖励等,成果以质量为先,兼顾数量。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采取以研究生个人自主申报、导师推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选拔推荐、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的方式进行评审。具体程序如下:
(一)研究生本人应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延边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应充分尊重本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在本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上报的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至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以实名、书面的形式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全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六条 学校于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并对获奖研究生的事迹进行宣传,激发研究生的积极进取精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其他相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延边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延大校发〔2021〕136号)同时废止;本细则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