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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网络信息管理办法
2014年11月10日 阅读次数:

延边大学网络信息管理办法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延边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的规范化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校园网络管理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办公室为校园网络信息管理单位。

第四条 学校信息与网络中心为校园网络日常管理及维护单位。

第五条 各学院、职能部门为校园网信息的具体维护及监管单位。

第三章 校内网站(主页)申请

第六条 学校内各学院、职能部门在校园网建立网站(主页)时,需向学校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学校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开通主页或服务器。

第七条 学校内各学院、职能部门的子单位(如系、所、学生社团等)在校园网建立网站(主页)时,需经负责单位签批并向学校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学校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开通主页或服务器。

第八条 任何个人在校园网建立主页时,必须向学校信息与网络中心提出申请,经学校信息与网络中心审批后,方可建站维护,其发布的信息内容,不得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内容。

第四章 校园网信息管理及维护

第九条 学校主页(http://www.ybu.edu.cn)的内容,由学校信息与网络中心负责维护;主页上各单位链接的内容,由相关部门自行维护。上网信息管理实行谁上网谁负责、文责自负的原则。上网信息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内容。上网信息应定期进行更新。

第十条 延边大学OA办公自动化系统,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管理维护。

第十一条 除经批准的电子商务站点外,其余任何站点不得从事带有商业性质的服务。

第十二条 除学校信息与网络中心外,学校内其他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校园网上设立BBS站或与BBS类似的公开信息站点。

第五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各用户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规:

(一)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泄露国家秘密。

(二)涉密文件、资料、数据严禁上网流传、处理、储存。

(三)与涉密文件、资料、数据和涉密科研课题相关的微机严禁联网运行。

第十四条 任何用户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七)邪教的有关信息。

(八)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九)损害国家机关信誉。

(十)违反伦理道德的不健康的信息。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一)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四)发现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及时向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违法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第十六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制度。

(二)信息发布文责自负、审核、登记制度。

(三)有害信息监视、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

(四)违法案件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

(五)帐号使用登记和操作权限管理制度。

(六)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七)BBS注册实名登记制度。

第十七条 对于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站点、网页,一经发现,将从网上隔离,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接入单位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处罚规定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及本管理办法和《网络用户守则》的入网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严肃查处,触犯国家有关法律者,报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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