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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学关于在校园网上信息发布的规定
2014年11月10日 阅读次数:

延边学关于在校园网上信息发布的规定

为了加强对校园网络信息的管理,维护校园网络信息的严肃性和真实性,保证延边大学校园网的安全有序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 校各部门利用校园网发布、交换、传递和利用信息的各种活动,必须遵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发布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和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教育科研网(CERNET)的有关规定。

二、校党委宣传部负责审查我校校园网信息内容。

三、校信息化中心负责我校综合信息门户的建设和维护主页,并为各基层单位提供技术支持。

四、为了及时、准确、有效地发布我校各方面的信息,允许我校各单位严格按照本规定,通过校园网自主发布与自己工作和业务相关的信息。

五、各院()、部、处级单位要指定一名领导管理本单位校园网络信息发布工作,并设一名兼职信息员,具体处理本单位信息发布工作。各单位管理校园网信息发布的领导名单需报送校党委宣传部备案,信息员名单需报送校信息化中心备案。有人员变动时,应及时调整,并将调整情况及时报送校党委宣传部和信息化中心。

六、各单位在校园网上信息发布分工如下:

(一)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我校主页的重要内容:如学校概况,各种统计数据,机构设置及其职能,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信息;

(二)各职能部门负责我校综合信息门户内与本部门业务相关信息:如有关招生、人才招聘、学生就业指导、科研项目等;

(三)各职能部门通过我校综合信息门户发布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各种快讯;

(四)各部门上网内容限于本部门的信息,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避免网上信息的重复和交叉现象;

(五)各部门网站的维护、网页制作等工作由各部门自行负责,校信息化中心提供技术指导。

七、校园网信息发布的管理原则

校园网信息发布工作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发布的信息应由该部门有关领导负责,部门信息员发布信息时应事先得到本部门领导的批准。

八、 任何单位不得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不利于学校的改革与发展事业的;

(十)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管理秩序的;

(十一)虚假学术成果和其他不实学术信息的。

(十二)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九、下列信息必须经本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并报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后方可上网:

(一)关系学校改革和发展大局的信息;

(二)由职能部门(或学院)代表学校以“延边大学”名义对外发布的信息;

(三)向国际互联网的其他网站提供或发布的信息;

(四)学校文件、规章制度、校领导讲话;

(五)学校的其他重要信息等。

十、各部门在建设部门网站时,应向延边大学校园网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接入校园网。

十一、如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将上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十二、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园网络上发布信息的一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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