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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条例
2014年11月10日 阅读次数:

延边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条例

延边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络”)是全校的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园内计算机连网,达到信息资源共享,是延边大学对CERNET和因特网的接入网络。校园网络服务的主体对象为延边大学师生员工。为确保校园计算机网络的安全、充分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园网络的安全管理,应当保障校园网络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安全,保障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二条 校园网络的所有工作人员与用户,必须遵守国家、地方的有关法规以及CERNET和延边大学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

第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网络及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四条 校园网络的工作人员和校园网络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按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校园网络的安全管理实行两级管理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校园网络安全和校园网络信息安全工作,延边大学信息化中心负责校园网络资源的统一管理和校园网络安全技术问题。各院、处级建制单位由负责信息化的领导分管网络安全与信息工作,并设立计算机安全员兼职岗位,具体负责本部门的网络安全与信息工作。

第二章 网络系统安全管理

第六条 在校园网络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设备的活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校园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不得以虚假身份使用校园网络资源。

第八条 未办理入网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将计算机接入校园网络。

第九条 校园网络用户必须遵守校园网络的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交纳有关费用。

第三章 网络信息管理

第十条 校园网络用户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禁止在校园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有伤风化的信息。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对本单位的上网信息要进行审查、严格把关,凡涉及国家及学校秘密的信息严禁上网。

第十二条 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的、不健康的信息时,校园网络用户应及时报告校信息化中心和保卫处。

第十三条 严禁制造和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校信息化中心可提出警告或停止使用校园网络,并根据有关条例给予罚款,情节严重者,提交校行政部门或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一)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者,直接提交有关行政、司法部门处理:

1、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2、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4、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二)对下列破坏、盗用校园网络信息资源和危害校园网络安全的活动,情节恶劣、影响学校声誉并造成极大损害者除给予罚款外,提交学校行政部门或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1、未经校信息化中心批准,私自连接集线器、交换机和路由器等网络设备的;

2、未经校信息化中心批准,采用各种手段切断学校、部门或他人网络连接的;

3、通过扫描、侦听、破解口令、安置木马、远程接管、利用系统缺陷等手段获取他人信息的;

4、通过校园网络向与其无被管理关系和信息服务关系的用户广播E-Mail的;

5、冒用他人名义从事网上活动的;

6、冒用校信息化中心名义从事网上活动的。

(三)盗用校园网络资源、盗用他人帐号或IP地址的,处以被盗用帐号或地址异常流量或从技术上能够界定盗用责任所发生费用2倍的罚款。

(四)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或IP地址造成危害的,对借、转双方处以所发生费用2倍的罚款。

(五)对以上不能含盖的所有违反国家与学校相关规定的情况,将参照以上条款,视情节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对盗用网络资源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给予警告直至停止使用校园网络外,还要提交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予以纪律处分;对严重影响延边大学声誉、情节特别恶劣的,学校将提起法律诉讼。

第十六条 未经信息化中心批准,私自将校园网络接入任何其他网络者,后果严重者学校将提起法律诉讼。

第十七条 造成校园网络或校园网络信息系统发生阻塞、溢出、处理机忙、资源异常消耗、死锁、瘫痪等运行异常者,将视情节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损坏校园网络设备的应按价赔偿。

第十九条校园网络用户若在校园网络服务系统上散布和传播反动、色情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的信息,校园网络的系统记录有可能作为校园网络用户违反法律的证据。

第二十条 若本条例的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则按国家法律法规办理。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的适用范围为校园网络与入网的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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