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法规与制度
信息公开指南
信息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图
信息公开申请表
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领导小组
信息公开办公室
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
信息公开意见箱
书记信箱
校长信箱
您现在的位置: 信息公开 基本信息 章程规章制度 教务管理 正文

延边大学关于本科招生的规定
2014年11月11日 阅读次数:

延边大学关于本科招生的规定

 

为落实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和严肃招生工作的纪律,保证招生工作按照“依法治招、按章招生”的指导思想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确保招生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由主管副校长、纪检委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各学院主管教学院长为成员的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

(二)学校设立招生就业处,招生就业处下设招生科。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编制学校年度本、专科招生计划;招生科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宣传、录取等日常工作。

(三)各学院在招生工作办公室指导下,根据工作需要组成招生工作宣传、录取小组,配合学校进行招生宣传、录取及新生接待等工作。

 

二、职责范围

 

(一)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各学院及有关部门拟定年度招生计划和招生宣传计划。经招生工作委员会审批后,由招生科负责组织实施。

(二)招生工作办公室根据省招生办意见负责安排各批次录取时间和人数,负责组成招生工作工作小组,招生工作工作小组成员由各院推荐,由招生工作委员会审定。

(三)招生科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招生宣传、录取培训和录取等工作。

(四)按照统一计划、统一管理的原则,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学校普通本科、专科及特殊专业招生考试的组织及录取工作。

(五)录取工作结束后,由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录取信息发布、录取名册汇总。新生材料转递工作。

(六)招生工作办公室根据有关政策负责确定新生各项收费统一标准,收费标准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审批后方可执行,

(七)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中出现的遗留问题。

 

三、工作程序

 

(一)由各学院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专业条件、社会需求,经过充分论证后提出学院年度招生计划。

(二)招生工作办公室根据各院上报的招生计划,提出学校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审定,报省教育厅规划处审批。省教育厅规划处审批后,报省招生办落实招生计划并省招生办负责对社会公布。

(三)招生宣传工作由招生工作办公室组织各院招生宣传人员统一进行。

(四)参加各批次录取的工作人员,应按招生工作办公室有关规定提出拟录取名单,拟录取名单经招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后,方可最终确认录取。

(五)特殊专业的招生考试及录取工作,由招生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相关学院进行。我校特殊专业包括艺术类、体育运动训练专业及高水平运动队等。

(六)学校相关部门、各学院应按规定时间接待新生报到和安排新生入学教育等,各学院应将新生报到情况及时上报招生就业处。

(七)招生工作办公室应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不合格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四、工作纪律

 

(一)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自觉维护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严格执行招生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严于律己,廉洁奉公,认真做好招生工作。

(二)建立并实施参与出题、监考、评卷、合分、录取等重要环节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追究制。对在招生工作中出现严重问题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招生录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接收考生及考生家长赠送的礼金或礼品,不得接受宴请。

(四)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报考本校(院)的,应主动回避。

 

五、纪律处罚

 

(一)在招生工作中出现违反纪律的情况,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对违反招生工作纪律的人员,是中共党员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非中共党员的,参照此项规定,给与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弄虚作假,特别是替他人代考,冒名顶替上学的,取消学籍、予以清退。    

(四)本规定若与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政策和规定为准。

 

延边大学 版权所有        地址:吉林省延吉市公园路977号      邮政编码:133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