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为了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科学合理地配置毕业生资源,全面提高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就业工作方针
第一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立足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坚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逐步建立以市场为导向、学校推荐、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就业机制。
第二条 我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以提高就业率为中心,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为目的,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和质量反馈工作,全面提高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服务水平。
第二章 就业工作原则
第三条 我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以下几条原则:
(一)毕业生在国家相关就业方针和政策指导下,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同时也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需要、为社会服务的义务。
(二)学校鼓励毕业生接受更高层次的学历教育或继续教育,支持毕业生到西部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基层工作。
(三)学校鼓励和支持毕业生采取各种方式自主创业、科技创业和自谋职业。
(四)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及信息共享、择优推荐的原则。
(五)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实行平等、竞争、自愿、诚信的原则。
第三章 就业工作政策
第四条 国家非定向招生的本、专科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双向选择,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简称协议书)。协议书是学校、用人单位、毕业生形成就业约定的唯一有效依据,经三方签订后有效。延边大学招生就业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简称就业中心)将根据有效的就业协议书制订就业方案,形成派遣计划,上报省大学生就业中心,并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简称报到证)。
定向、委托培养的毕业生须按原定向、委托协议就业,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原协议的毕业生,须征得原定向、委托单位(地区)同意,再按相关规定办理就业手续。
结业生以自谋职业为主,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按正常手续派遣,但要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肄业生”不具备派遣资格,学校不负责其就业事宜。
第五条 学校将通过一定的方式定时公布各学院、各专业的就业状况,并以就业状况作为学校招生计划调整和学科专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
第六条 进一步拓宽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渠道,积极配合各省、市、地区的组织人事部门选调、推荐优秀毕业生到基层工作,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基层支教、支农、扶贫等工作。
第七条 对积极给予学校教育资助的单位,学校将优先推荐及落实毕业生,对在学校设立各种奖学金的单位,各学院做好工作,保证协议落实。
第八条 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留学的毕业生,须在派遣前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派遣时未获准出境的毕业生,户籍和档案关系挂靠由本人自愿选择。
第九条 已列入研究生招生计划或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的毕业生,不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参加研究生或其它学历入学考试的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应将报考事宜告知用人单位,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在就业协议书上备注“本人已参加何种考试,若被录取本协议书失效”字样。毕业生通过考试并被录取后,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取得用人单位的谅解并出示有关证明的,不按违约处理。凡未告知、未协商甚至隐瞒事实,被用人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