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本科课程评估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课程基本建设,深化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改革,全面掌握我校课程建设的总体状况,加强课程管理,从而稳步提高本科教学质量,根据《延边大学课程建设管理办法》、《延边大学本科课程建设标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评估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
(二)坚持目标性、科学性、客观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评估组织与方式
(一)本科课程评估工作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二)评估采取课程自评、评估专家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每门课程由学校聘请三位专家参与评估。
第四条 评估对象为所有本科课程。
第五条 原则上每门课程四年内接受一次评估。
第六条 课程评估指标体系与评估等级标准参照《延边大学课程建设管理办法》、《延边大学本科课程建设标准》制定并施行。
第七条 评估程序
(一)各学院(部)根据评估指标体系,组织课程团队自查、自评,撰写课程自评报告,并准备相关支撑材料。
(二)学校组织评估专家听取课程负责人汇报,听课和召开座谈会,检查各种教学文档等。
(三)评估专家根据评估指标体系,结合各课程自评报告、支撑材料,集中评议,并向课程负责人及其团队反馈评估结果和评估意见。
(四)接受评估的课程团队根据评估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评估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方案,接受评估后按期提交阶段性整改成效报告。
第八条 评估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达到良好以上的课程有资格参加校级优质课程遴选。对不合格的课程,要求限期整改。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