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本科专业评估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专业评估的诊断、导向和调控功能,加强本科专业内涵建设,提高专业办学水平,保证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延边大学本科专业建设标准》、《延边大学新办专业建设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评估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
(二)坚持导向性、建设性、激励性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条件、过程、效果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科专业评估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本科专业评估领导小组,主管教学校长担任组长,组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
第四条 评估对象为学校目前设置的所有全日制本科专业。
第五条 原则上每个专业四年内接受一次评估。
第六条 本科专业评估指标体系与评估等级标准参照《延边大学本科专业评估方案》执行。
第七条 评估方式
(一)评估采取专业自评、评估专家实地考察与集中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每个专业由学校聘请三位专家参与评估。
第八条 评估程序
(一)本科专业评估的组织工作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二)各学院根据评估指标体系,组织各专业进行全面自查、自评,撰写专业自评报告,并准备相关支撑材料;
(三)学校组织评估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听取各专业主任汇报,召开师生座谈会,检查各种教学文档及支撑材料,并实地考察实践教学场所等;
(四)评估专家根据评估指标体系,结合各专业自评报告、现场考察情况,集中评议,向专业反馈评估结果和评估意见;
(五)接受评估的专业根据评估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评估后一个月内提交整改方案,接受评估后按期提交阶段性整改成效报告。
第九条 评估结果应用
各专业评估排序结果将作为学校调整和优化本科专业结构的重要参考依据,也将作为各项教学建设立项、评奖优先考虑的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