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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听课规定
2017年08月24日 阅读次数:

延边大学听课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过程的质量监控与管理,强化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及时了解教学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共同推动学校教学质量的全面提升和内部质量保障体系的完善,根据《延边大学本科教学工作规程(修订)》,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听课人员及听课次数 

(一)校级领导每学期至少听课2次;

(二)学校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成员每学期至少听课2次;

(三)学校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人事处、学生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副处级以上干部每学期至少听课3次;

(四)院级领导每学期至少听课3次;

(五)专业主任、教研室主任每学期至少听课2次;

(六)每次听课时间一般不应少于1学时。

第三条  听课范围

本科课程,包括理论和实践课程。

第四条  听课内容

教师教学准备情况、教学态度、教学设计、教学内容、教学进度、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效果和课堂管理、学习指导情况等。

第五条  听课要求

(一)须填写《延边大学听课记录册》。评价意见要求客观公正,真实反映教学实际情况。评价结果作为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参考依据;

(二)在听课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填写在评教综合意见栏里,并及时向有关学院和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反映。

第六条  听课管理

(一)学院建立听课档案,定期汇总,并报送到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

(二)校级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听课记录册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定期负责汇总,建立听课档案;

(三)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汇总全校听课情况后,以教学简报的形式对听课情况进行通报。

第七条  校、院教学督导员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听课。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规定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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