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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荣誉资深教授评选暂行办法
2018年12月18日 阅读次数:

延边大学荣誉资深教授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提升学校的核心竞争力、学术声誉和社会影响力,推进延边大学“1158+”学科发展的战略规划,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延边大学荣誉资深教授,是延边大学设立的退休教师领域的最高学术岗位。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荣誉资深教授的评选范围是在我校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岗位上退休的二级教授或在国内外高水平大学的教学科研岗位上退休的二级及以上教授。

第四条  荣誉资深教授的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品德高尚,善于团结协作。

(二)在学科发展领域具有国际视野和战略性构想,学术水平在国际同行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在推动学科赶超国际先进水平过程中具有不可代替的引领作用。

(三)在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产生了重大社会影响。

(四)在人才培养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培养出一批高层次的优秀人才。

(五)对学科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对学术梯队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第五条  荣誉资深教授的具体业务条件:

荣誉资深教授人选在业务上须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在学术界德高望重、曾获得吉林省发放政府特殊津贴国家级称号人才不受具备3项业务条件的限制,采取“一事一议”。

(一)学科、专业的创立者或在创建中做出杰出贡献者;

(二)国家重点学科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的创建者,或担任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十年以上者;

(三)担任过全国性一级学术团体的会长(理事长、主任)、副会长或全国性二级学术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等重要学术职务,为该学术团体的组织建设与学术交流做出过重大贡献,在学界享有崇高的声誉;

(四)曾担任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或国家自然、社科基金评审组成员,或教育部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等主要职务;

(五)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或技术发明奖,或科技进步奖,或人文社科奖,或国家级教学成果等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六)获得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或国家级教学名师奖;

(七)主持过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或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首席专家项目,或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或对本学科发展具有重大学术影响、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重大纵向项目,其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在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决策和实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产生了重大的社会影响。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六条  荣荣誉资深教授评选坚持公正、客观、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成立荣誉资深教授评选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荣誉资深教授评选的组织工作。工作小组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管理处。

第八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负责推荐荣誉资深教授人选,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荣誉资深教授的最终评审。

第九条  荣誉资深教授的推荐与评审程序:

(一)学院教授委员会负责推荐符合条件的荣誉资深教授人选。

(二)工作小组办公室对候选人的资格和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荣誉资深教授初步候选人。

(三)校学术委员会对正式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参加投票人数不得少于校学术委员会总人数的2/3,获得赞同票超过校学术委员会总人数1/2者当选。

(四)在校内公示荣誉资深教授名单,并由工作小组受理异议,异议期为5个工作日。

(五)校党委常委会审查确认评审结果,批准荣誉资深教授名单。

(六)校长颁发聘书。

第四章  岗位职责

荣誉资深教授聘任后,负责指导学科建设,推动学术梯队建设,引荐国内外优秀人才,培养青年人才。

(一)指导学科建设规划的制定,带动学科排名明显提升。

(二)推动本学科人才队伍建设,指导本学科青年学术骨干立项国家重点、一般科研项目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科研奖励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三)指导和帮助中青年学术骨干入选省部级高层次人才。

(四)以延边大学为承担单位主持国家级重大项目,或获批国家级科研平台。

(五)培养博士生,每年举办一次学术讲座。

第五章  支持待遇

 聘期内每年享受40万元(税前)岗位绩效和5—10万学术活动经费。同时享受职工同等校内福利待遇。在聘期内学校拨付的岗位薪酬待遇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六章  考核管理

 考核分为优秀和合格,每两年以学术报告会的形式进行考核,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考核不合格的,退出荣誉资深教授管理序列,并自动解除聘用合同。

 附则

第十条  吉林省发放政府特殊津贴国家级人才有“两院”院士、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科院百人计划。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常委会授权荣誉资深教授评审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同时作废<关于印发《延边大学“高端人才”岗位基本待遇标准》的通知>(延大校发【2017】114号)第五条(四)我校离退休人员和受聘我校“高端人才”讲座教授岗位人员以延边大学名义获得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首席专家项目,或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或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可享受“高端人才”特聘教授岗位基本待遇标准。考核及管理按《延边大学高端人才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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