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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本科大类培养与专业分流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2019年04月08日 阅读次数:

延边大学本科大类培养与专业分流工作

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以学生为中心,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的教育理念,贯彻“三时段一贯通”的本科人才培养路径,适应“宽口径、厚基础、重能力、求创新”的人才培养要求,推进我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规范大类培养与专业分流工作,根据《延边大学2019年版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实施方案》(延大校发〔2018〕144号),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  大类培养

第二条 学院是实施大类培养的主体单位,负责学生大类培养期间的教学组织及学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 大类培养时段原则上不得少于一学年。学院根据学科特点可适当进行调整。

第四条 为使学生清晰了解所属大类内各专业的优势与特色,在大类培养期间,学院需安排相关学科导论类课程。

第三章 专业分流

第五条 分流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专业分流工作选择机会平等、分流结果准确、工作程序透明。

(二)坚持以学生为中心,志愿与成绩相结合原则。充分尊重学生个性发展需求,学生根据个人意愿在所属大类内选择分流专业,择优分流。

第六条 分流对象

(一)按专业或专业类录取,入学后按大类进行培养的学生。

(二)由预科升入大类及转专业转入大类的学生。

第七条 分流专业

入学当年所属大类内的专业,不得跨大类分流。

第八条  分流时间

学院根据其培养模式,合理确定专业分流时间。

第九条 分流依据

(一)分流指标。充分考虑大类所含专业的具体情况,结合专业师资情况、办学条件、就业情况、一志愿录取率、民族比例等因素,确定该学年大类内各专业的分流指标。

(二)专业规模。分流后各专业的最高人数及最低人数,由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科学确定。

(三)专业招生、大类培养的学生,分流时应充分尊重其高考志愿;大类招生、大类培养的学生,分流时应统筹考虑学生的志愿、成绩、综合表现等因素。

(四)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在《专业分流工作实施细则》中对不宜就读本专业的学生提出指导性建议。

第十条 工作程序

(一)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长任组长的专业分流工作小组,统筹各项工作。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

(二)学院参照本办法,成立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专业分流工作实施细则》,报学校专业分流工作小组审核备案。

(三)学院应根据《专业分流工作实施细则》制定当年的专业分流工作方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四)学院应将拟定的专业分流学生名单至少公示三天。公示期内,学生如对分流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意见,学院将视情况予以处理;如无异议,提交学校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级本科生开始施行,之前颁布的《延边大学本科大类培养与专业分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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