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学生管理工作规程
一、学生管理工作机构设置
(一)学校在学生管理方面设有学生处、研究生院、招生就业处。学生管理部门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分别负责学校专科、本科、研究生的学生管理工作。
(二)学生处内设教育科、管理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生院(筹)内设招生学位科、研究生培养科、研究生管理科、学科建设科(“211工程”办公室);招生就业处内设招生科、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二、学生管理工作职责
(一)负责起草本科生、研究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验收各学院(学部)本科生、研究生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本科生、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培养、选拔、培训、考核学生工作队伍。
(三) 负责起草本科生、研究生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做好全校的学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
(四)负责本科生、研究生奖学金的使用和发放、医疗保险、困难补助、减免学费、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奖惩等工作。
(五)负责本科生、研究生的档案,学生的来信、来访,毕业生的就业、派遣等工作。
三、学生管理工作原则
(一)坚持本科生、研究生工作以教学为中心,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人才竞争力为目标的原则。
(二)遵循教育、管理 、服务三位一体,以服务为切入点,为本科生、研究生成人、成才、成功服务的原则。
(三)坚持学生工作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和谐高效、实事求是、科学规范、开拓创新的学生工作原则。
四、学生管理工作规程
(一)学生管理工作在学校分管领导的领导下,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学院(学部)负责”的原则,实行校、学院(学部)二级管理体制。
(二)学生处作为学校一级学生工作职能部门,负责全校学生思想教育内容、年度计划的制定、规章制度和条例的制定、学生工作的研究、辅导员和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与培训、学生工作考核和评估、学生的奖惩、学生档案等管理工作。
(三)各学院(学部)是学校学生工作二级管理机构,是学生工作的实施单位,在学生处的领导下,负责本学院(学部)辅导员和班主任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学生的学习管理和生活管理、学生综合测评和评优评先、学生的奖惩、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毕业生的就业指导等管理工作。
(四)专(兼)职辅导员是专业(系)学生工作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担负着学生的教育、管理、服务的重要任务。对所辖专业(系)的学生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指导本专业(系)团组织、学生会开展工作。协助学院(学部)学工办主任对班主任工作进行管理。
(五)班主任是班级学生的学习导师,主要负责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以及服务。
(六)学校每年要对学生处和各学院学工办进行考核评价,并把考核评价工作与年度工作业绩挂钩。辅导员、班主任工作可参照此考核评价体系进行考核评价。
(七)按学校规定时间,组织新生报到、开学典礼、毕业典礼暨学位授予仪式,按学校规定条件和程序开展毕业研究生表彰评选工作。
(八)根据奖学金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开展专项奖学金的评选工作。按学校要求和程序,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遴选、管理工作。
(九)根据研究生毕业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就业方案,开展毕业研究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办理报到证、档案转递和离校手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