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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关于申请博士和硕士学位人员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修订)
2020年08月17日 阅读次数:

延边大学关于申请博士和硕士学位人员

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修订)


为了切实保证和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及学位授予质量,根据我校关于学位授予的有关要求和研究生培养方案的相关规定,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对申请我校博士、硕士学位人员应发表的学术论文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  发表学术论文的数量和层次

(一)博士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

1.哲学社会科学类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延边大学为独立署名单位,在公开发行学术期刊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发表1篇CSSCI来源期刊类以上论文。

2)发表2篇E类核心期刊以上论文,其中其他国外重要期刊论文和校内期刊论文只认1篇。

哲学社会科学类博士研究生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时,如兼职导师为第一作者的,须以延边大学为独立署名单位,并在作者简介中注明“延边大学**学院博士生导师”。

2.自然科学类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以第一作者、延边大学为独立署名单位,在公开发行学术期刊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不包括共同第一作者、通讯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延边大学),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之一:

1)发表1篇2区以上SCI论文。

2)发表2篇SCI或EI论文。

3) 发表1篇2类以上核心期刊论文加1篇SCI论文。

(二)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

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以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在公开发行学术期刊(包括学术论文集)或院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其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延边大学(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

所有学生发表的论文必须经过导师审核且有导师署名。

第二条  学术论文发表的其他说明

(一)申请学位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如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学术版面发表或被《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国高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可视同CSSCI来源期刊论文。

(二)研究生在学期间获得的国家发明专利、国防专利、国际专利(已获得专利号,导师排序第一,研究生排序第二),可视为1篇SCI论文。

(三)学校鼓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更高标准的要求。在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已明确发表学术论文要求高于本规定的学科专业,或艺术、体育类等学科专业对专业技能有特殊要求的,按所在学院、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执行。

第三条  学术论文发表时间

研究生须在申请论文答辩前提交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否则没有申请答辩资格、不能进入论文答辩环节。

第四条  本规定从2020级研究生开始执行。

第五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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