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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学术道德与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2020年08月17日 阅读次数:

延边大学学术道德与科研诚信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道德与科研诚信是指学校教学科研人员、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参与科学研究的学生,以及在本校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在科学研究及相关学术活动中要遵循的公认的学术准则和学术诚信行为规范。以延边大学名义发表作品或开展其他学术活动的,也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学术道德与科研诚信管理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学校建立集教育、预防、监督和惩治于一体的学术道德与科研诚信体系,形成由学术委员会和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领导、职责分工明确的学术道德与科研诚信建设工作机制,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和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院(科研机构)教授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四条 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多部门联动配合,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第五条 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专题培训和学生思想教育的必要内容。具体如下:

(一)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科研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学术道德与诚信教育培训;

(二)教学科研人员要加强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学术诚信等相关法规政策的学习,学术道德与诚信教育培训设置为新入职教师培训课程,提高政治站位,切实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三)教学科研人员加强对其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等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检查、审核,并负有直接责任。

第六条 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科研人员在合理期限内完整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 遵循科学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八条 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将其作为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人才计划和评优奖励等方面的“一票否决”依据。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九条 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科研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教务处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教学研究、本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研究生院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人力资源管理处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教学科研人员和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在选拔人才、职称评定等方面不端行为的举报。

学术委员会作为受理学术道德和科研诚信的直接机构,负责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核实;同时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等相关事宜的认定和处理等工作。

第十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第十一条 针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直接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学院(科研机构)主动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启动受理程序。

第十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受理后,由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核实并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提供学术判断(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提出初步认定处理意见;最后交由学术委员会认定和处理。

第四章   认定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CY/T174—2019)》、《延边大学学术学术委员会章程》、《延边大学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章程》经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通过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或者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五条 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第十六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学术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故意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文献;

(二)在公开发表的学术作品中,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三)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四)在课题申报、成果、奖励和职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伪造专家鉴定、证书以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伪造指导教师或专家推荐信、签字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

(五)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一稿多投或变相一稿多投,虚开或篡改学术期刊编辑部的接收函等;

(六)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二)藏匿、伪造或者销毁证据等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对举报人或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涉及多种、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相关部门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意见,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原则上作出如下处理。

对于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术不端行为:

(一)通报批评、警告、记过;

(二)取消申请各类奖学金资格或撤销并追回已获得的奖学金;

(三)暂缓授予学位;

(四)终止或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追回项目资金;

(五)当年停招研究生;

)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人才称号;

)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或者行政职务;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

对于情节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

(一)不授予或撤销学位;

(二)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视情节轻重和后果严重程度,决定停止其一次直至永久申报资格;

(三)在职务晋升、岗位评聘、考核评估等环节,视后果严重程度,决定停止其一次直至永久申报资格;

(四)在科研项目申报、科技成果奖励、科研荣誉称号等环节,视情节轻重和后果严重程度,决定取消今后一年直至永久申报资格,并取消已获得的项目、奖励等;

(五)开除或者解聘。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给予学术处分的同时,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处分;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同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以延边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教学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终止其访问、进修等资格,并将违规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复核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交由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组织讨论,学术委员会,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学校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延边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试行)》(延大校发〔2009〕57号)废止。本办法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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