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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4年10月29日 阅读次数:

延边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有效的管理好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有限的资金能够发挥最大效益,确保我校重点学科建设计划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为国家专项资金、省政府专项资金及学校自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管理原则为:统一规划、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研究生院(筹)严格按照国家、省、学校审批的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指标,统筹安排使用,并对建设项目的实施、资金投向及年度预算安排,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 学校指定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核算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应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范畴,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预算,应纳入学校总体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第八条 根据国家、省有关部门批复的“专项资金”计划,编制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年度预算。

第九条 每年重点学科负责人按照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制定经费使用计划,核定年度资金预算,并报学校审批。

第十条 “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应确保按期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对未完成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用于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建设。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出主要包括: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业务费和项目管理费。项目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学科建设相关的差旅费;购置相关办公用品的费用;举办或承办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所需费用;资助发表、出版该学科内的高质量学术论文、著作的费用;购买与该学科相关的图书资料的费用;购置学科建设所需的仪器设备费用;其它相关费用。项目管理费是指重点学科建设科在实施项目管理过程中所必需开支的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由学科主任掌握,严格按经费使用计划支出。项目经费报销时,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学科主任签字,重点学科建设科审核,研究生院(筹)主管领导签批;5,000元以上至30,000元以下(不含30,000元)须经研究生院(筹)领导讨论批准;30,000元以上的,必须报请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罚款、捐赠赞助以及与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十五条 每年年终,学校财务处应及时将“专项资金”支出情况,按预算科目编制年度决算表。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年度决算表,应注明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研究生院重点学科建设科根据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重点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情况,应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做出处理,直至终止该项目。

第十八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执行过程中,因各种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须上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批核销;对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所有与“专项资金”有关的各级领导、学科负责人和财务人员,都应自觉遵守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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