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内出差业务的审批及报销程序,加强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职工在国内出差及学习的报销业务。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教职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学校教职工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学校教职工因公出差,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交通
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他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第七条 学校教职工因公出差,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学校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酒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者标准间。
第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因公出差,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级别 |
省内 |
省外 |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450 |
执行财政部标准(见附表) |
其他人员 |
300 |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学校教职工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 元。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在因公,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学校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每人每天80 元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因公出差,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因公出差,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
第二十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因公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差旅费时,应当提供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教职工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本单位差旅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财务人员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部门、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部门、各单位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因公出差,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二)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
第二十八条 学校正高级职称人员差旅费比照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4 年9 月1 日起施行。
附表